孙迎联、贾海刚:数字乡村建设助推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价值逻辑、现实图景与优化路径

发布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研究院发布时间:2024-12-21浏览次数:10

一、问题提出与文献回顾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聚焦了“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议题,并明确提出了利用数字技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追溯至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的“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蕴含着不分城乡区域的共同富裕空间逻辑,也厘清了物质和精神双重的共同富裕内涵层次。聚焦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习近平总书记曾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明确指出:“促进共同富裕,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并指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主要解决思路。高质量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从组织、人力、资本、文化等多个维度凝聚力量,新技术赋能也不可或缺。近年来,随着大数据、区块链、ChatGPT、人工智能等数字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其与农业农村农民生产、生态、生活的融合度不断深化,乡村数字化建设如春风化雨般全面推进,为乡村振兴战略建设注入新的动能。与此同时,数字信息技术催生的新质生产力也在不断改造升级乡村劳动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及其要素优化组合,在一定程度上为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提供了技术赋能思路和可为条件。

数字技术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及其衍生出的助推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效应,引发学界广泛关注,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数字乡村建设议题的提出,重点对数字乡村的概念特征进行解读与阐发。数字乡村的研究勃兴于中央一号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首提“数字乡村”概念,之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下文简称《纲要》),在这之前的数字乡村概念更多抽象为乡村网络化、农村信息化建设等基础行动,目的在于消弭城乡“数字鸿沟”,而在这之后的数字乡村则呈现出更多场景化特征,从政策层面统筹城乡数字权利均等化。譬如王胜等称数字乡村“依托数字经济的发展,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以现代信息技术为重要推动力”的乡村新模式,能够通过构建数字孪生虚拟空间,为农业生产、农村流通、社会治理、生活形态、文化观念等应用场景赋能以推进乡村振兴;曾亿武等认为“数字乡村建设是通过加强整体规划与配套,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综合应用,提高农村居民现代信息素养与技能,以增强乡村内生发展动力的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进程”,在内容上包括乡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数据资源开发与管理、乡村数字产业化、乡村产业数字化、乡村治理数字化五大维度。同时吻合了 《纲要》 从政策、经济和治理三个方面对数字乡村建设的范畴界定:“注重构建以知识更新、技术创新、数据驱动为一体的乡村经济发展政策体系,注重建立层级更高、结构更优、可持续性更好的乡村现代化经济体系,注重建立灵敏高效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系”。二是数字乡村建设给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带来的衍生效应,重点聚焦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沈费伟等依据 《纲要》,将数字乡村建设概括为数字生产、数字生活、数字生态、数字治理四个重点领域,并将其视为实现高质量乡村振兴的策略选择。温涛等将数字乡村建设视为解决城乡之间“信息鸿沟”症候的有效措施,陈一明等也认为数字技术催生的数字经济将助力农业农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而不断提升产业投入产出效率和发展效益。在数字技术改变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的基础上,齐文浩通过对农民创业活跃度的实证研究,验证了数字乡村建设对农民收入增长具有显著促进作用,为农民农村促进共同富裕奠定基础。三是数字乡村建设对助推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具有正向性影响效果。陈桂生等、朱新武等分析了数字乡村治理与共同富裕之间的互嵌关系,即政策工具在价值目标上相耦合并呈现为一种共生关系,和在国家制度框架内基于具体制度规范的精准设计予以确认与保障的制度逻辑。王中伟,焦方义通过实证检验,论证了数字乡村建设对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具有正向促进作用,包括政府支持度、金融发展度和劳动生产率等方面均对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产生影响。潘锡泉基于产业结构升级视角分析数字乡村建设能够通过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数字化治理等方式促进农村居民生活数字化、农村产业数字化并有效地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助力共同富裕。王邵军认为数字乡村建设从财富创造效应视角促进农村财富积累、从普惠共享视角助力农村的普惠共享两个解读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张世贵等提出数字乡村嵌入共同富裕在空间叠置与跨域共享中“场域共振”、在产业创新与服务升级中“场景应用”、在数字平权提质与数字赋能增效中“红利共享”。数字乡村建设历经五年发展已取得丰硕成就,并逐渐成为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基础性保障。

综上所述,数字乡村建设给农业生产、农村发展和农民生活赋能带来的衍生效应,推动乡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多维度、系统化的全面发展和整体跃升,达到新质生产力与新型生产关系、新时代经济基础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整体性协同并进,为提升农村发展、提高农民收入以助推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产生正向性积极效应。从现有研究成果来看,以数字乡村建设助推农民农村共同富裕聚焦了真问题并提升为显性议题,同时也暴露出实践中存在着“新基建”动力不足与共富基础薄弱、“数字人”短缺与主体“隐身”相互交织、制度不健全与分配方式失去公正性、治理“悬浮”与发展能力匮乏、存在“数字鸿沟”与实现周期较长等现实难题,昭示出下一步深化研究的主攻方向,即如何进一步将数字乡村建设优势转化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实践效能,回应“怎么成功解决难题”的路径问题。基于此,本文在镜鉴既有研究观点的基础上,以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为终极目标,围绕数字乡村建设展开实践叙事,依序从价值、现状和进路三个维度构建起“价值逻辑-现实图景-优化路径”的分析框架,系统剖析当前数字乡村建设助推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二、数字乡村建设助推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价值逻辑

促进共同富裕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之所以仍然在农村,其中关键之因在于乡村新质生产力的匮乏。随着数字化时代的逐步推进,数字技术是乡村建设不可或缺的生产力要素,数字乡村建设就是将数字技术的优势性能转化为乡村现代化的介体效能,强化了对乡村生产生活方式的全面革新。基于此,数字乡村建设将形成涉农新质生产力、塑造农村新型生产关系,为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创造可能和空间,二者在战略目标上达成价值耦合。

1. 数字乡村建设与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目标耦合

数字技术赋能乡村现代化建设是顺应中国式现代化发展客观形势的必然选择,而数字乡村建设则尝试用数字技术统筹融合城乡之间、市场主体之间的两大新差距,具有拓新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重要价值。从宏观面来看,在全球数字化浪潮推动下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迅猛,从 2012 年到 2023 年的十年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从 11 万亿元增长到 56. 1 万亿元,年增长率超过了 50%。如此大规模快速增长的经济新业态,也在不断辐射到乡村社会并改变乡村形态,具体表现为数字乡村建设。2019 年 5 月两办印发的 《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 和 2022 年 1月中央网信办、农业农村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 《数字乡村发展行动计划 (2022-2025 年)》,对我国数字乡村建设作出远景规划,并将“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设定为数字乡村建设的最终目标,而这三个目标毋庸置疑内蕴着借助数字信息技术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价值追求。党和政府对农业农村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强调当前“三农”工作的重要任务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明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目标是通过推动“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其中数字乡村建设是农业农村现代化绕不开的门槛,二者融合的最终目标是共同富裕,决定了数字乡村建设与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之间存在着历史与逻辑发展的内在统一性和现实必然性。

2. 数字乡村建设形成农业新质生产力:创造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可能

共同富裕需要更为丰富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具有先进的生产力是关键。当前促进共同富裕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之所以仍然在农村,在生产力角度表现为乡村地区新质生产力的匮乏。202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明确指出新质生产力是“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为基本内涵,以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为核心标志,特点是创新,关键在质优,本质是先进生产力”。从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现实需求来看,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乡村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与此同时,新质生产力已经在乡村建设实践中形成并展示出助推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强劲推动力、支撑力。随着全球数字化的浪潮逐渐改变着中国社会的经济关系,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加深对人们日常生产与生活的影响,数字技术已然在深刻重塑了我国乡村社会中的生产力结构,利用数字技术形成乡村新质生产力已成为历史必然。部分学者也从多个角度对数字乡村建设的丰富内涵进行研究,在现有的文献中呈现出一种手段式的理解,即把数字技术推动乡村生产力的转型发展看作是推动农村发展的重要载体。例如李敢将数字乡村建设视作把新一代的信息技术运用到乡村建设中,推动乡村转型发展;王胜等也持类似看法,认为数字乡村建设是利用最新的数字理念,依靠信息技术创新驱动农业农村的全面发展。同时,学界也审视了数字技术这一新型生产力催生乡村生产生活方式革新的丰富内涵和基本特征,将数字乡村建设看成是一个系统性的新质生产力塑造过程,并赋能至生活生产各个方面、各个领域,不断促进乡村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生产,从而不断增强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可能。

3. 数字乡村建设塑造农村新型生产关系:营造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空间

“生产关系必须与生产力发展要求相适应。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从实质上讲,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和先进生产关系的有机组合。如果说数字乡村建设形成农业新质生产力创造出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可能,那么数字乡村建设也在塑造农村新型生产关系以营造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空间。其一,数字乡村建设实质上构成了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基础和前提,关系到生产生活方式的数字化变革。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中最难啃的“硬骨头”,而其关键就在于把数字乡村建设好。其二,数字乡村建设塑造的农村新型生产关系,是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内在契机。数字乡村建设不应只看作是实现乡村振兴的技术手段,而应该将其理解成实现共同富裕的农民农村自我发展过程,并在这一过程中注重先进生产力发展来重塑新型生产关系,这也是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战略抉择。其三,数字乡村建设是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外在辅助力量,蕴含着均衡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差异的潜在性分配方式。现有研究结果表明:数字乡村建设在不断重塑乡村社会的劳动力和资本配置,通过上层建筑层面如社会政策的数字赋能来实现普惠效应,城乡之间的传统资源可以通过新技术实现平等的合理配置,从而使城乡之间要素实现有效融会贯通,不断填充城乡沟壑以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

三、数字乡村建设助推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现实图景

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薄弱短板,也是最难解决的环节,意味着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涉及到经济发展、社会治理、政治建设、文化传承以及生态保护等多个领域多重目标,且需要数字乡村建设予以技术赋能。在近年来的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中,助推农民农村共同富裕虽是主要工作内容,但鉴于对数字乡村建设内部张力的整体把握不足以及其与农民农村共同富裕联结不通畅,在实践中暴露出“新基建”动力不足、数字技术人才匮乏、相关制度不健全以及呈现数字“悬停”和“鸿沟”等现实图景。

1. 数字乡村建设“新基建”动力不足与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基础薄弱

新型基础设施是数字乡村建设的实体部分,蕴藏着网络信息技术、数字化产业、各类信息数据等资源要素,具备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等特质,尤其是跨区域特性能够促进城乡之间的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成为数字乡村建设的现实基础。从“新基建”角度考察数字乡村建设,总体呈现有初步改进但仍旧薄弱的局面,建设动力不足也迟滞了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实现。一方面,数字乡村建设中“新基建”动力不足比较突出。从整个国家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来看,政府层面的“新基建”资金投入极为丰富,但投向乡村地区的比例仍旧不高。从城乡融合发展角度来看,乡村消费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蓄水池”,意味着乡村应是“新基建”的重点区域。然而,由于资本主导下的 5G 互联网、人工智能以及大数据平台建设被阻隔在乡村之外,乡村地区也就成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阻截点,致使农村经济不活跃、农民生活不富裕。从这一点来看,市场经济的溢出效应对数字乡村建设起到负向性影响,呈现出数字乡村建设“新基建”动力不足的特征。另一方面,“新基建”薄弱进一步影响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实现程度。由于“新基建”动力不足致使涉农产业数字化受阻,表现为政策层面缺乏数字乡村建设的顶层设计,且在实践层面涉农数字经济成本高、难度大。数字技术渗透至农业领域和农村地区在经济层面的表现为农业数字化和数字农业化。农业数字化在一定程度上利用数字技术提升了农业生产力,有助于农民增收和促进乡村振兴。数字农业化则在一定程度上利用数据要素的资本占有属性从农业生产中吸血,数字嵌入至农业生产形成特定数据,但这些数据要素被数字技术背后的资本所占有,农业生产端和农村生活端所产生的数据不断被资本所使用并创造新的价值,但很遗憾这些新价值跟农民群体和农村社会无法对接,类似这样的虚假数字化泡影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新基建”基础。

2. 数字乡村建设“数字人”短缺与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主角“隐身”交织

数字乡村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既要在“新基建”中投入拥有数字能力的数字技术人员(简称“数字人”),也要培养乡村居民成为熟练使用“新基建”的“数字人”。在对数字乡村建设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实践活动反思中,呈现出数字乡村建设的外部主体短缺和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内部主角“隐身”。数字乡村建设的外部主体短缺是指在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中严重缺乏相应的数字技术人员;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内部主角“隐身”是指乡村地区日常生活的适龄人群缺乏使用“新基建”数字能力,主要体现在对数字乡村建设的认识存在着缺陷,以及在智能终端以及数字信息服务平台获取信息上存在能力缺陷。外部主体短缺和内部主角“隐身”在数字乡村建设中相互交织,严重制约了数字技术赋能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实现程度。一是数字乡村建设的“数字人”短缺使得“新基建”缺乏外部动力,迟滞了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推进进度。数字技术是当前阶段新质生产力催生而出的高精尖技术前沿领域,将其赋能数字乡村建设就必须有一大批高素质的数字技术人员的人力支撑和智力帮助。但是,在快速城镇化的时代背景下,拥有高素质技术能力的“数字人”往往流向城市就业,且乡村经济空间无法满足“数字人”的职业愿望,阻碍着“数字人”服务于数字乡村建设。根据 2023 年 8 月第 52 次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的统计报告》 数据,我国网民规模达到10. 79 亿,年龄结构中 20-29 岁、30-39 岁、40-49 岁的网民占比分别为 14. 5%、20. 3%、17. 7%,而这其中 20 到 49 岁的适龄农村人口纷纷涌入城市,再次验证了我国数字乡村建设面临着最主要的问题便是外部“数字人”缺失和内部“数字人”流失。不难发现,当前数字乡村建设既缺乏掌握数字服务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又缺乏在生活中灵活使用数字技术的普通群众,致使我国数字乡村建设内生动力匮乏,反过来也使得数字乡村建设的“新基建”可持续性建设陷入泥淖。二是数字乡村建设的内部主角“隐身”使得“新基建”缺乏内部活力,阻碍了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实现程度。数字乡村建设不仅要依靠外部“数字人”为人力支撑,更需要乡村居民作为内部主角来落实数字乡村建设。然而,乡村居民在数字乡村建设上的认识使用能力缺陷,致使数字乡村建设主角的“隐身”,并成为影响当前数字乡村建设的关键因素。认识能力的匮乏表现为在主观上不重视甚至排斥数字乡村建设,尤其是数字行政中的形式主义诟病;数字获取能力和使用能力不足也致使数字乡村建设上存在行动缺陷。显然,外部“数字人”数量不足和内部主体角色“隐身”构成了数字乡村建设亟待解决的人力障碍,惟有破除数字人才困境才能使得数字乡村建设步入健康发展的正轨。

3. 数字乡村建设“制度壁垒”与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要素分配失公

数字乡村作为新兴技术在乡村建设中的积极尝试,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规范化制度来保障顺利实施。从建设周期和建设成效两个层面审视数字乡村建设,其仍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完整的制度监管体系,比如对数据要素的使用与效益分配上尚无制度保障,甚至形成“制度壁垒”。数字乡村建设的“制度壁垒”,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公共资源和社会财富的分配方式,进一步因分配失去公正性影响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实现程度。其一,政府层面对涉农数据的管理缺乏配套的监管制度,致使有助于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数据要素等公共资源分配失去公正性。数据是数字乡村建设的产物,也离不开数字乡村建设为支撑。从政府角度来看,在农业生产中产生的数据主要集中在涉农部门,而涉农数据释放至社会生产中并产生相应价值至关重要。然而,涉农数据作为新质生产力要素尚未形成合规性的规章制度来约束,以及如何合理合法使用涉农数据也缺乏规范标准和开发机制。由于缺乏相关规章制度的管理和约束,致使数据出现不平等的供给和分配,社会成员对数据的使用与占有也出现不公正的现象,由此可能产生新的不平等,以至于影响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早日实现。其二,市场层面缺乏对参与数字乡村建设的社会资本监管,致使数据生产要素分配不均等。数据作为生产要素之一,其在市场经济中使用也面临着要素分配的难题。社会资本的下乡在不断抢占农村要素市场,包括人才和数据等生产要素,其相比于小农户而言拥有占有数据要素的先天优势,容易形成多占多用的局面。基于此,市场层面对数字乡村建设中数据要素的无休止占有,必然也带来数据要素的分配不公,由此诱发新的乡村贫富问题,进而影响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实现进程。

4. 数字乡村建设呈现“悬浮现象”与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发展能力匮乏

数字乡村建设的关键落脚点在如何实现数字技术在乡村生产生活中的广泛使用,其中数字赋能至关重要。乡村数字治理是打通数字乡村建设与数字赋能生产生活的核心要点,也是数字技术赋能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关键环节和组织保障。但从当前我国乡村数字治理的现状来看,数字治理在农村地区的应用仍然停留在人员交互等初级应用层,与更有深度的数字技术赋能乡村生产生活还存在从“云端”走向“基层”的数字“空隙”,这样的“悬浮现象”实质上是农民农村走向共同富裕的数字发展能力不足。“悬浮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村基层组织引领数字乡村建设的发展能力不足和数字技术赋能“三治融合”的能力匮乏。第一,农村基层组织在引领数字乡村建设的过程中如何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农村基层组织是串联乡村居民的中介,如何有效发挥其作用引领数字乡村建设以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是一项乡村治理课题。在数字乡村建设的大趋势下,如何能够利用数字化手段顺利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是首要任务,其次是如何发挥出数字治理效能来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如通过数字技术提升农业生产力、均衡分配集体增值收益等等。第二,数字技术赋能“三治融合”如何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数字乡村建设对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的乡村治理体系提出新要求,即乡村治理体系借助数字技术提升治理效能,构建起多元平等的分配格局。诚然,乡村“三治融合”面临着数字化转型难题,主要表现为技术成本过高、转型难度较大等,特别是数字平台建设成本高和技术管理难度大的考验,影响着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实现进度。

5. 数字乡村建设存在“数字鸿沟”与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实现周期较长

我国数字乡村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总体上在与国际对比和国内东西部对比中还存在“数字鸿沟”:一方面与发达国家乡村数字化建设水平相比存在着客观差距,另一方面国内数字乡村建设状况又存在着区域差距。这两个内外部尚存的差距吻合我国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实现程度和达成水平,决定了我国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第一,从与外部对比来看,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数字乡村建设存在客观差距,映射出我国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达成水平并不高。发达国家的数字乡村建设已然形成一整套可操作性的制度规范和成熟经验,对于我们国家数字乡村建设来讲可以形成借鉴。但是从富裕的标准对比上来讲,我国与发达国家数字乡村建设上存在的“数字鸿沟”,也影响到我国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观感和体验感,决定了我国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实现周期还比较长。第二,从国内东西部对比来看,我国数字化建设水平在东中西部区域间存在客观差距,内部的“数字鸿沟”也影响着我国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实现程度。东部沿海地区的数字乡村建设水平俨然已经达到甚至超越发达国家水平,而西部地区才刚刚起步,东西部区域之间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共同富裕的共同性。换而言之,我国东西部地区在数字乡村建 设上亦存在“数字鸿沟”,影响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推进效能,尤其是要格外重视农民群体和农村地区。

三、数字乡村建设助推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现实图景

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薄弱短板,也是最难解决的环节,意味着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涉及到经济发展、社会治理、政治建设、文化传承以及生态保护等多个领域多重目标,且需要数字乡村建设予以技术赋能。在近年来的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中,助推农民农村共同富裕虽是主要工作内容,但鉴于对数字乡村建设内部张力的整体把握不足以及其与农民农村共同富裕联结不通畅,在实践中暴露出“新基建”动力不足、数字技术人才匮乏、相关制度不健全以及呈现数字“悬停”和“鸿沟”等现实图景。

1. 数字乡村建设“新基建”动力不足与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基础薄弱

新型基础设施是数字乡村建设的实体部分,蕴藏着网络信息技术、数字化产业、各类信息数据等资源要素,具备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等特质,尤其是跨区域特性能够促进城乡之间的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成为数字乡村建设的现实基础。从“新基建”角度考察数字乡村建设,总体呈现有初步改进但仍旧薄弱的局面,建设动力不足也迟滞了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实现。一方面,数字乡村建设中“新基建”动力不足比较突出。从整个国家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来看,政府层面的“新基建”资金投入极为丰富,但投向乡村地区的比例仍旧不高。从城乡融合发展角度来看,乡村消费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蓄水池”,意味着乡村应是“新基建”的重点区域。然而,由于资本主导下的 5G 互联网、人工智能以及大数据平台建设被阻隔在乡村之外,乡村地区也就成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阻截点,致使农村经济不活跃、农民生活不富裕。从这一点来看,市场经济的溢出效应对数字乡村建设起到负向性影响,呈现出数字乡村建设“新基建”动力不足的特征。另一方面,“新基建”薄弱进一步影响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实现程度。由于“新基建”动力不足致使涉农产业数字化受阻,表现为政策层面缺乏数字乡村建设的顶层设计,且在实践层面涉农数字经济成本高、难度大。数字技术渗透至农业领域和农村地区在经济层面的表现为农业数字化和数字农业化。农业数字化在一定程度上利用数字技术提升了农业生产力,有助于农民增收和促进乡村振兴。数字农业化则在一定程度上利用数据要素的资本占有属性从农业生产中吸血,数字嵌入至农业生产形成特定数据,但这些数据要素被数字技术背后的资本所占有,农业生产端和农村生活端所产生的数据不断被资本所使用并创造新的价值,但很遗憾这些新价值跟农民群体和农村社会无法对接,类似这样的虚假数字化泡影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新基建”基础。

2. 数字乡村建设“数字人”短缺与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主角“隐身”交织

数字乡村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既要在“新基建”中投入拥有数字能力的数字技术人员(简称“数字人”),也要培养乡村居民成为熟练使用“新基建”的“数字人”。在对数字乡村建设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实践活动反思中,呈现出数字乡村建设的外部主体短缺和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内部主角“隐身”。数字乡村建设的外部主体短缺是指在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中严重缺乏相应的数字技术人员;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内部主角“隐身”是指乡村地区日常生活的适龄人群缺乏使用“新基建”数字能力,主要体现在对数字乡村建设的认识存在着缺陷,以及在智能终端以及数字信息服务平台获取信息上存在能力缺陷。外部主体短缺和内部主角“隐身”在数字乡村建设中相互交织,严重制约了数字技术赋能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实现程度。一是数字乡村建设的“数字人”短缺使得“新基建”缺乏外部动力,迟滞了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推进进度。数字技术是当前阶段新质生产力催生而出的高精尖技术前沿领域,将其赋能数字乡村建设就必须有一大批高素质的数字技术人员的人力支撑和智力帮助。但是,在快速城镇化的时代背景下,拥有高素质技术能力的“数字人”往往流向城市就业,且乡村经济空间无法满足“数字人”的职业愿望,阻碍着“数字人”服务于数字乡村建设。根据 2023 年 8 月第 52 次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的统计报告》 数据,我国网民规模达到10. 79 亿,年龄结构中 20-29 岁、30-39 岁、40-49 岁的网民占比分别为 14. 5%、20. 3%、17. 7%,而这其中 20 到 49 岁的适龄农村人口纷纷涌入城市,再次验证了我国数字乡村建设面临着最主要的问题便是外部“数字人”缺失和内部“数字人”流失。不难发现,当前数字乡村建设既缺乏掌握数字服务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又缺乏在生活中灵活使用数字技术的普通群众,致使我国数字乡村建设内生动力匮乏,反过来也使得数字乡村建设的“新基建”可持续性建设陷入泥淖。二是数字乡村建设的内部主角“隐身”使得“新基建”缺乏内部活力,阻碍了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实现程度。数字乡村建设不仅要依靠外部“数字人”为人力支撑,更需要乡村居民作为内部主角来落实数字乡村建设。然而,乡村居民在数字乡村建设上的认识使用能力缺陷,致使数字乡村建设主角的“隐身”,并成为影响当前数字乡村建设的关键因素。认识能力的匮乏表现为在主观上不重视甚至排斥数字乡村建设,尤其是数字行政中的形式主义诟病;数字获取能力和使用能力不足也致使数字乡村建设上存在行动缺陷。显然,外部“数字人”数量不足和内部主体角色“隐身”构成了数字乡村建设亟待解决的人力障碍,惟有破除数字人才困境才能使得数字乡村建设步入健康发展的正轨。

3. 数字乡村建设“制度壁垒”与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要素分配失公

数字乡村作为新兴技术在乡村建设中的积极尝试,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规范化制度来保障顺利实施。从建设周期和建设成效两个层面审视数字乡村建设,其仍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完整的制度监管体系,比如对数据要素的使用与效益分配上尚无制度保障,甚至形成“制度壁垒”。数字乡村建设的“制度壁垒”,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公共资源和社会财富的分配方式,进一步因分配失去公正性影响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实现程度。其一,政府层面对涉农数据的管理缺乏配套的监管制度,致使有助于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数据要素等公共资源分配失去公正性。数据是数字乡村建设的产物,也离不开数字乡村建设为支撑。从政府角度来看,在农业生产中产生的数据主要集中在涉农部门,而涉农数据释放至社会生产中并产生相应价值至关重要。然而,涉农数据作为新质生产力要素尚未形成合规性的规章制度来约束,以及如何合理合法使用涉农数据也缺乏规范标准和开发机制。由于缺乏相关规章制度的管理和约束,致使数据出现不平等的供给和分配,社会成员对数据的使用与占有也出现不公正的现象,由此可能产生新的不平等,以至于影响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早日实现。其二,市场层面缺乏对参与数字乡村建设的社会资本监管,致使数据生产要素分配不均等。数据作为生产要素之一,其在市场经济中使用也面临着要素分配的难题。社会资本的下乡在不断抢占农村要素市场,包括人才和数据等生产要素,其相比于小农户而言拥有占有数据要素的先天优势,容易形成多占多用的局面。基于此,市场层面对数字乡村建设中数据要素的无休止占有,必然也带来数据要素的分配不公,由此诱发新的乡村贫富问题,进而影响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实现进程。

4. 数字乡村建设呈现“悬浮现象”与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发展能力匮乏

数字乡村建设的关键落脚点在如何实现数字技术在乡村生产生活中的广泛使用,其中数字赋能至关重要。乡村数字治理是打通数字乡村建设与数字赋能生产生活的核心要点,也是数字技术赋能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关键环节和组织保障。但从当前我国乡村数字治理的现状来看,数字治理在农村地区的应用仍然停留在人员交互等初级应用层,与更有深度的数字技术赋能乡村生产生活还存在从“云端”走向“基层”的数字“空隙”,这样的“悬浮现象”实质上是农民农村走向共同富裕的数字发展能力不足。“悬浮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村基层组织引领数字乡村建设的发展能力不足和数字技术赋能“三治融合”的能力匮乏。第一,农村基层组织在引领数字乡村建设的过程中如何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农村基层组织是串联乡村居民的中介,如何有效发挥其作用引领数字乡村建设以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是一项乡村治理课题。在数字乡村建设的大趋势下,如何能够利用数字化手段顺利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是首要任务,其次是如何发挥出数字治理效能来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如通过数字技术提升农业生产力、均衡分配集体增值收益等等。第二,数字技术赋能“三治融合”如何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数字乡村建设对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的乡村治理体系提出新要求,即乡村治理体系借助数字技术提升治理效能,构建起多元平等的分配格局。诚然,乡村“三治融合”面临着数字化转型难题,主要表现为技术成本过高、转型难度较大等,特别是数字平台建设成本高和技术管理难度大的考验,影响着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实现进度。

5. 数字乡村建设存在“数字鸿沟”与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实现周期较长

我国数字乡村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总体上在与国际对比和国内东西部对比中还存在“数字鸿沟”:一方面与发达国家乡村数字化建设水平相比存在着客观差距,另一方面国内数字乡村建设状况又存在着区域差距。这两个内外部尚存的差距吻合我国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实现程度和达成水平,决定了我国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第一,从与外部对比来看,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数字乡村建设存在客观差距,映射出我国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达成水平并不高。发达国家的数字乡村建设已然形成一整套可操作性的制度规范和成熟经验,对于我们国家数字乡村建设来讲可以形成借鉴。但是从富裕的标准对比上来讲,我国与发达国家数字乡村建设上存在的“数字鸿沟”,也影响到我国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观感和体验感,决定了我国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实现周期还比较长。第二,从国内东西部对比来看,我国数字化建设水平在东中西部区域间存在客观差距,内部的“数字鸿沟”也影响着我国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实现程度。东部沿海地区的数字乡村建设水平俨然已经达到甚至超越发达国家水平,而西部地区才刚刚起步,东西部区域之间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共同富裕的共同性。换而言之,我国东西部地区在数字乡村建 设上亦存在“数字鸿沟”,影响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推进效能,尤其是要格外重视农民群体和农村地区。

四、数字乡村建设助推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优化路径

现有理论与实践层面的研究,已充分表明我国数字乡村建设与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之间保有充分互动的张力,但同时也面临着诸多难题。从现有数字技术融入乡村振兴建设的实践经验来看,还亟须构建从实体层面加强数字“新基建”、人力层面培育“数字人”、公共层面扎好制度“安全网”、社会层面治理“数字悬浮”、技术层面消弭“数字鸿沟”的优化路径,从而不断从物质富足和精神富有双重层面增强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内在品质。

1. 加强数字“新基建”,奠定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实体基础

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和融合基础设施是数字乡村建设的实体基础,亦是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数字技术保障。在数字乡村的实体向度建设上,当前最主要的问题就是要解决好“新基建”发展的动力问题以及乡 村数字化转型的困境 。一是拓广“新基建”资金注入渠道。中央财政对数字乡村建设有专项资金投入,各地政府也配套有相关专项资金,为“新基建”奠定财政基础。然而,政府提供的公共财政资金毕竟是有限的,仅能做好广覆盖、普惠性的乡村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而要提升数字乡村建设品质,还需要更广泛地吸纳社会资本投入,有针对性地在特定领域提升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二是增强“新基建”技术供给能力。科技创新是数字乡村建设的第一动力,亦是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能量源泉。当前,以数字乡村建设来助推农民农村共同富裕,首要就是要健全配套的数字技术支撑体系以增强“新基建”的技术供给能力。比如注重利用政府、高校与企业之间的产学研优势搭建数字乡村建设模式。三是加快“新基建”实体向度的顶层设计。除了在资金和技术两个层面加强“新基建”之外,还需要在顶层设计中做好实体建设规划。我国乡村区域范围广阔且各个地区的情况差异较大,决定了数字乡村建设的设计方案各有不同,这就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数字乡村建设的顶层安排。针对当前乡村地区存在的“新基建”困境,实事求是地制定出符合我国数字乡村建设实际的发展战略。比如涉农数据的采集、整合和管理从行政主管为主向市场化应用为主转变,建立起农业数据采集和监管的一体化数据库,并开放数据库来推动数字乡村建设。

2. 培育乡村“数字人”,增强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人力支撑

数字乡村建设说到底是依靠人来建设,顺利推进的关键在于外部技术人才赋能、内部管理人员接纳和基层使用人员灵活使用,即“数字人”自身能力的发展。面对当前数字乡村建设中“数字人”主体缺失和主角“隐身”相互交织的现状,亟须破除内生性发展障碍。一是数字乡村建设中需要外部“数字人”赋能。数字乡村建设最亟须要解决的问题在数字技术人才,然而乡村地区最缺乏的就是人才,这就亟须外部“数字人”予以赋能。乡村地区亟须的“数字人”在外部人员直接输入外,还需要唤醒乡村本地的“数字人”群体。比如各地政府设置数字乡村建设急需特殊人才通道引进并留住数字人才、与高校合作定向培养急需的数字技术人才,为数字乡村建设引进和培养一大批专业技术人才,强化乡村“数字人”的资源储备。二是数字乡村建设中需要内部“数字人”接纳。数字乡村建设的另一关键主体在于乡村基层行政人员,制约点在于他们是否愿意接纳数字乡村建设。数字乡村建设是一场自上而下的政治行动,上级部门下达的加强有关数字乡村建设政策,而乡村基层干部出于对数字技术和自身能力的认知,往往表现为照章执行甚至排斥的心态,即不排斥、不接受。同时,乡村基层干部也无法服务尚未掌握数字能力的群众,往往在行政上采用抛弃数字服务或者走入单一数字服务的两个极端,采取“一刀切”的形式主义或者懒政措施。三是数字乡村建设中需要培养乡村居民为“数字人”,增强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基层群众支撑。针对乡村居民尚不能熟练数字技术的现状,应重视培育居民的数字能力,可以分类引导拥有不同数字能力的群体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培养“数字人”,不断增强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人力支撑。同时,乡村基层行政人员也要为数字乡村建设中的数字弱势群体留一扇门,在数字政务中适当保留非数字化的政务服务窗口。

3. 扎好制度“安全网”,健全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公共根基

数字乡村建设毕竟是刚刚起步的乡村发展行动,各项事务实施还不够成熟、行动还不够规范,亟须消除数字“制度壁垒”并扎好制度的“安全网”,关键在于重视对数据和资本两种要素的制度约束。一方面是对数据要素的制度约束。面对数字乡村建设中已然出现的数字要素分配不均等及其衍生出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各级政府首先要完善相关涉农数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从制度层面保障涉农数据的公共供给和平等共享,为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提供公共资源支撑。另一方面是对资本要素的制度约束。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必须要做到利用资本、节制资本和约束资本的制度安排,尤其是面对社会资本蜂拥而至对涉农数据资源的无节制占有和使用,资本主导下的农业数字化和数字农业化必须予以谨慎对待,从而保护好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利益空间。基于此,在数字乡村建设中亟须制定规章制度来约束资本的无序扩张,扎好制度“安全网”就是给涉农资本围定活动边界,从而健全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公共性根基。

4. 治理“数字悬浮”,完善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社会基础

数字乡村建设的目标在于数字技术融入乡村生产生活,然而面对当前存在“数字悬浮”现象,强化数字治理这一中间环节是有效实现数字乡村建设的关键保障。结合前述所提及的数字治理中存在两个数字“缝隙”,亟须着力推进数字技术赋能乡村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转型。首先,数字技术赋能乡村社会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在乡村基层治理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尤其是要充分利用数字技术优势特性推动乡村基层民主治理,利用乡村数字公共政务平台、数字即时性通讯等工具尽可能多地将全体居民吸纳入基层治理和村民协商活动之中,逐步释放乡村数字治理的势能。其次,数字技术重塑乡村基层治理架构。用数字技术推动乡村基层治理的现代化转型,除了将数字技术嵌入至基层治理活动之外,还需逐步探索利用数字技术重塑治理架构,譬如“数字+议事”的村民议事会、“数字+理事”的长老理事会。最后,数字技术推进乡村社会“三治融合”。“三治融合”是实现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接洽点,数字技术赋能创新出可行路径,有助于在数字空间内实现自治、德治与法治的内在契合,克服数字技术与“三治融合”在内容与形式彼此无法黏合的难题,“数字悬浮”的治理为完善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奠定社会基础。

5. 消弭“数字鸿沟”,跨越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技术门槛

毋庸置疑,我国数字乡村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总体上还存在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数字鸿沟”,即在与发达国家对比中数字乡村建设水平还比较低,在国内东中西部区域对比中也存在客观差距。面对我国数字乡村建设内外部比照中存在的双重落差,其实质上是不同主体之间存在数字技术的适用门槛。而要打破这一技术适用门槛,我国数字乡村建设率先应借鉴发达国家乡村数字化建设的经验,逐步缩小国内东中西部区域之间的数字乡村建设差距,用数字技术实现城乡之间融合发展。在理论前提上,理论界必须加快对国外数字乡村建设的经验教训进行研究,为我国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中消弭“数字鸿沟”做好理论准备。与此同时,将国内前期数字乡村建设的成功经验下沉至涉农数字产业化的薄弱地区,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乡村建设新路,达到有效缩小区域之间、城乡之间数字化差距的效果,从而跨越阻滞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技术门槛,用数字化手段推进乡村现代化进程。诚然,数字乡村建设助推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是一项系统工程,针对掣肘难题实施优化路径还需要谋求一种“总体性”行动智慧,包括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以夯实实体底座、内外部建设力量角色归位以保障多主体共建、推进数字教育工程以育能弥补主体缺陷、重塑乡村数字化组织架构以实现共建共享共创等行动机制,旨归在于激发数字乡村建设活力助推农民农村实现共同富裕。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乡村振兴战略赋能农民持续增收的机制构建研究”(编号:22BKS142) 和江苏高校“青蓝工程”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