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荣顺、赵志妍:基于国际反腐视角的中国追逃追赃的原则与策略研究

发布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研究院发布时间:2024-04-18浏览次数:11

  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强调“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一体构建追逃防逃追赃机制”,这是推动追逃追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现实要求。针对当前追逃追赃过程中的新问题和新动向,既要保持对形势的清醒认识,也要坚持将战略的原则性与策略的灵活性相结合。在反腐败追逃追赃的过程中要以增强忧患意识和保持战略定力相统一、坚持战略判断和战术决断相统一、坚持斗争过程和斗争实效相统一为基本遵循。通过对江苏省领跑反腐败追逃追赃的成功经验进行分析总结,提炼了有关反腐败追逃追赃的斗争策略,为未来追逃追赃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启发。

关键词国际反腐;追逃追赃;原则与策略

 

腐败作为社会毒瘤,其负面影响和后果已不再囿于传统国家的地理边界之内,开始由“一国”溢出。因此面对腐败,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做到“明哲保身”,相反最明智的做法是通过携手合作来实现对腐败的全球治理。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新时代十年,正是因为党中央能够以“得罪千百人、不负十四亿”的使命担当祛疴治乱,实现“打虎”“拍蝇”“猎狐”多管齐下,反腐败斗争才能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得到全面巩固

入之愈深,其进愈难。“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遏制增量、清除存量的任务依然艰巨。”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形势任务的科学判断引人警醒。与此同时,世界经济脆弱性更加突出,地缘政治局势紧张,全球治理严重缺失等多重危机,使全球发展面临重大挑战,这无疑也增加了反腐败追逃追赃的不确定性。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斗争成果与“依然严峻复杂”的斗争形势的并存是一个长期过程,这一过程是现实的具体的,也是常态的常在的。针对此,我们更要以清醒的头脑保持反腐败斗争定力,深入研究当前追逃追赃过程中的新问题和新动向,将战略的原则性与策略的灵活性相结合,不断推进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向纵深发展。

本文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相关思想,把握新时代新要求,适应追逃追赃的新形势新任务,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并以江苏省为例,阐述江苏省切实以“争当表率、争当示范、走在前列”的精气神领跑全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成果与经验,以期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启发。

 

1 现状:反腐败追逃追赃迈入攻坚克难新阶段

“宜将剩勇追穷寇,不可沽名学霸王。”我国的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已经经历了一个从最初的“夯基垒台、立柱架梁”,到“全面推进、积厚成势”,最后逐步进入到“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新阶段,但这并不意味着追逃追赃进入完成时,越往后的硬骨头越难啃,未来在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合作的过程中,我们要始终认识到“有风有雨”仍将是追逃追赃过程中的常态,准确把握反腐败追逃追赃的新形势。

1.1 宏观层面上面临的新形势

腐败作为一个社会历史现象,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其形态也会翻新升级,不断出现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使得腐败问题变得更加复杂、棘手。今天,工业化、市场化、城镇化、数字化和全球化齐头并进,在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注入生机活力的同时也为腐败问题的隐形变异提供了滋生蔓延的温床。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就以“四个任重道远”概括了当前反腐败斗争新的阶段性特征,告诫全党对于腐败问题要时刻保持零容忍的警醒与力度。2020年初发生的新冠病毒感染疫情更是引爆了一场全球大变局,在这场大变局中,中国的迅速崛起给全球力量平衡带来了巨大改变,但也承受着来自美国及其他国家日益增长的敌意。因此,追逃追赃工作作为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一环,已然到了需要啃“硬骨头”的重要关头,其面临的不确定性显著增加。

首先,国际形势更加复杂敏感。一方面是地缘冲突加剧,引发国际规则变化。俄乌冲突升级,美国等国家奉行单边主义,霸凌行径挑战国际关系准则,世界和平稳定面临现实威胁。美俄两个大国已陷入冷战以来最危险的境地,必将带来国际规则新调整;另一方面是大国博弈引发国际关系变化。中美两个大国的博弈已覆盖各个领域。欧盟内部反华势力的活动也十分猖獗,“一带一路”建设面临的外部风险越来越多。当反腐败越来越成为一个与国家间政治、经济、外交与安全等议题相挂钩的复合型概念时,其背后暗含的是一种为自身牟利而不惜采取强制外交的交易思维。这些变化无疑增加了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的难度系数。

其次,监察体制改革给境外追逃追赃注入新的活力的同时也给其带来了诸多挑战。一方面是监察机关对自身职能如何定位以及对于集中高效与国际协作两类关系如何处理的问题;另一方面是追逃防逃监管对象的大幅增加导致防逃范围急剧扩大的问题。

最后,剩余追逃追赃个案成难啃“硬骨头”。全国“百名红通人员”仍有近半数尚未到案,这些逃犯大多外逃时间较长,各类证据收集比较麻烦,其中亦有不少人藏匿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有的甚至已取得当地合法身份。

1.2 微观层面上的能力建设问题

“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追逃对象在境外,基础在国内,只有最大限度做细做实基础工作,才能找准方向,对症下药,而要扎实做好基础工作,最重要的就是加强自身的能力建设。通过梳理现有文献可以发现,学界主要从法律、信息和手段这三个层面入手并对其进行分析。

首先是法律层面上的能力建设问题。这也是学界长期以来关注的焦点问题,并围绕反腐败追逃追赃的立法、执法以及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等层面进行了全方位的思考。在立法层面,当前关于反腐败追逃追赃的国内立法较为滞后,国际立法还不够完善;在执法层面,当前相关机构的职责、权限以及相关法律,包括法律之间的冲突等亦缺乏明确的法律来规定。在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层面,当前中国在反腐败追逃追赃中对于国际公约的履约率较低,并且尚未与资产主要流入国签署引渡条约,已签署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与追逃追赃相关的规定也不够明确。

其次是信息层面上的能力建设问题。数字化时代不仅带来了信息的大爆炸和数据的洪流,也加速了信息交流与共享。但是在追逃追赃的实践中发现各国执法机构之间并不能及时地共享信息,具体表现在没有高效的信息合作平台、没有防逃信息反应机制和外逃人员信息反馈机制以及缺乏健全的反洗钱机制这三个方面,这也从侧面突出了司法中央机关与主管机关沟通、协调机制的不顺畅。

最后是手段层面上的能力建设问题。一方面,我国在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中,对于条约的履约率不高,过分依赖一种合作形式或手段,在综合施策这一层面还没有形成一种系统机制。在目前已知落网的外逃人员中,大部分是通过劝返的方式实现成功追逃的,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措施实现成功追逃的案例仅占少数。另一方面,通过对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中所面临的技术困境与畏难心理进行剖析,可以发现当前的技术困境主要体现在反腐败追逃追赃成本过高、办案人员经验欠缺及其对贿赂款的证据认定方面存在缺陷等,这些都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地方办案人员国际追逃追赃能力的提升。

 

2 原则:推进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的基本遵循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一体构建追逃防逃追赃机制”。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对此进一步作出部署。当此“船到中流,人到半山”之际,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决不能滋生畏难疲倦情绪,容不得半点骄傲自满、歇脚喘气的念头。2023年3月,“天网2023”行动启动,释放追逃追赃一刻不停的鲜明信号。春风浩荡满目新,在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要求下,要以追逃追赃的原则为基本遵循,蹄疾步稳地推进追逃追赃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2.1 坚持增强忧患意识和保持战略定力相统一

增强忧患意识,就是在反腐败追逃追赃的过程中,要把准当今时代国内外大局与变局,特别是要能够发现重大风险挑战的变化和发展。在准确识变的基础上,做好科学应变的思想和心理准备,以免产生类似于“嗅不出敌情、分不清是非、辨不明方向的政治麻痹症”。保持战略定力要求我们在面对反腐败追逃追赃的各种复杂形势时,始终保持政治定力,不停步、不松劲,做到追逃追赃力度不减、劲头不松,零容忍态度决不动摇。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反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关键就在‘常’‘长’二字,一个是要经常抓,一个是要长期抓。”“常”“长”二字既深刻地表达出了反腐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也彰显了党中央开展反腐败斗争“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扎实作风。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已经成为纪检监察机关的法定职责,追逃追赃工作永远在路上,巩固发展压倒性胜利是一项持久战,需要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保障,需要长效的体制机制来支撑。要坚决摒弃一蹴而就的错误认识,坚决克服毕其功于一役的突击思想,坚决纠正不管长远、应付一阵子的短视行为。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增强忧患意识,保持战略定力并不是一味求稳,而是要坚持反腐败追逃追赃的稳中求进。在保持战略定力的基础上,开展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也要在内部协调与衔接上有新格局、在国际合作路径与方式上有新突破、在个案攻坚上有新成效。

2.2 坚持战略判断和战术决断相统一

战略判断是指对反腐败追逃追赃的形势和发展趋势作出的全局性方向性判断,关乎的是根本性、全局性的内容;而战术决断则是根据战略判断对斗争的具体原则、方法手段等进行的决策判断,关涉的是具体的、细致的内容。坚持战略判断与战术决断相统一,即要求反腐败追逃追赃既要从长远、全局的视角进行战略规划,又需要对具体任务进行决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战术上要高度重视和防范各种风险,早作谋划,未雨绸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尽可能减少其负面影响。”这也就是说,在追逃追赃的实践中,我们不但要做到在“战略上藐视敌人”,横下一条心,树立打持久战的乐观精神和反腐败斗争信心,又要在“战术上重视敌人”,撬动外逃人员利益、情感、政策的“三支点”,巧施攻心术,通过周密部署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统筹打好战略战术“组合拳”。

另外,在战略战术实际运用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反腐败追逃追赃需要有乐观精神,但决不能抱有“一招制敌”的幻想,而是要狠抓基础工作、下足证据调查功夫;决不能想当然、草率行动,而是要遵循规律,待时机成熟后经过审批才行动;决不能简单认为“只要把人追回来,什么都好说”,对外逃人员随意承诺,只管把人劝回来,不管人回来后怎么办,而是要坚持依纪依法办事,按规范规矩办事,确保稳妥、有序、合法、合规。除此之外,要坚持标本兼治,一体推进追逃防逃追赃。追逃和防逃是一体两端,追逃和追赃是一物两面,它们三者是内在联系、不可分割的,在实践中一定要统筹兼顾、并驾齐驱。

2.3 坚持斗争过程和斗争实效相统一

斗争实效通过斗争过程得以产生,并成为检验斗争成败的根本标准。坚持斗争过程和斗争实效相统一,符合斗争的辩证法规律,是注重策略方法、讲求斗争艺术的重要方法论原则。

一方面,要以斗争实效规约和指引斗争过程的开展。针对不同的任务和不同的境遇,追逃追赃的目标和要求是不同的,这就要求我们采取不同的斗争方法和把握不同的斗争节奏。而正确的目标指引,更能为追逃追赃提供强大动力,这就要求反腐败追逃追赃一定要是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检验的过程,因此,在实践中不能只顾“人追回来、钱缴回来”的表面结果,而是要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既要把证据做扎实,做到铁证如山,又要把程序走完整,做到百无一漏,同时还要把过程搞周全,做到无隐患、无后患,确保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只注重斗争实效,而忽视斗争过程合理性和合法性的错误倾向。反腐败追逃追赃一定是目标可达、过程可控的过程,一定是定目标、按步骤、讲方法、走流程、有审批、可监控的程序化过程。要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有机统一,在提高效率的同时要坚持按章办事、按程序办事,可以简化程序,但不能没有程序。坚持反腐败追逃追赃过程与实效的统一,就是要求我们既要有如松柏一样的原则性,也不能丢失如柳树一样的灵活性。

 

3 展望:推进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的策略选择

志在顶峰者,必不会半路退却。回顾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中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也是一件事接着一件事做,一个节点接着一个节点抓,如同钉钉子,一锤一锤接着敲,钉牢一颗再钉下一颗,不断钉下去。东南沿海的各省区市,对外经济交流频繁,出国、出境人员较多,因此在这些地区的追逃防逃追赃的压力也更大。从2004年起,江苏省纪委就开始注重追逃防逃追赃工作,并在实践中加强探索,不断深化。2011年4月4日,中央纪委来江苏调研违纪违法公职人员防逃追逃工作后,将江苏确定为全国防逃追逃协调机制试点省份之一。

近年来,江苏省纪委监委坚决扛起“争当表率、争当示范、走在前列”的光荣使命,自觉融入国际追逃追赃“天网”行动大局,在诡谲多变的国际环境之下创造出位居全国前列的追逃追赃成果,推动全省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迈上新台阶。通过对江苏省反腐败追逃追赃成功经验进行分析总结,淬炼出一套反腐败追逃追赃的斗争本领。

3.1 树立追逃防逃追赃正确理念,确保心中有数

反腐败追逃追赃理念是在追逃追赃的实践中生成并逐渐得到显现的,同时又能引发我们对追逃追赃工作的思考,指导追逃追赃的实践,因此,有必要树立反腐败追逃防逃追赃的正确理念。

首先,要认识到构建反腐败追逃防逃追赃长效机制不仅能够实现反腐败“标本兼治”这一目标,满足法治化的要求,也在一定程度降低了追逃追赃的国际合作成本,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克服了过去那种单纯依靠“猎狐”行动、“天网”行动从而导致追逃追赃“运动”方式不足的缺陷。

其次,要认识到伴随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始终要担负起大国责任,展现大国担当。在实际开展反腐败追逃追赃的过程中,一些外逃腐败分子为求“自保”不惜编造谎言,甚至对祖国进行无端攻击与抹黑,致使国家形象被严重污名化,加之各国之间法律制度、人权观念的差异以及腐败资产的利益纠葛,更是为推进追逃追赃的国际合作增加了难度。为此,江苏省在反腐败追逃追赃过程中始终坚持以我方人员的实际行动传递中国反腐主张,向他国讲好中国反腐败法治故事,推动各国共商反腐败大计、共建反腐败机制、共享反腐败成果,携手打造国际反腐新秩序,也向世界彰显了中国反腐败斗争的决心与韧性。

最后,要认识到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正所谓“久久为功,善作善成”,追逃案件周期长、难度大,考验的是毅力,比拼的是韧劲,只有付出锲而不舍的努力,才能取得最终胜利。面对新冠病毒感染疫情全球蔓延带来的严峻形势,江苏省及南京市追逃追赃部门迎难而上、合力攻坚,于2020年5月将外逃境外的重大行贿犯罪嫌疑人钱建芬追回。这是疫情期间全国追逃追赃的重要成果,是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典型案例。即便是特殊节点也不会让反腐停歇,时间流转同样不会让反腐消减,那些试图将反腐视为选择题而妄想成为“例外”的人,最后都会成为反腐的“必选”。

3.2 完善追逃防逃追赃协调机制,实现决断如流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网线织得愈加紧密。由纪检、检察、公安、外事等不同部门共同织就的横向网络,交错着由中央层面主导转向各省区市积极行动的纵向网线,总体形成了全国一盘棋、全球一张网的追逃追赃格局,对外逃腐败分子产生了强大震慑。

江苏省紧跟中央反腐败追逃追赃步伐,于2015年成立反腐败协调小组追逃追赃办公室,充分发挥各级党委追逃办统筹协调、牵头抓总的职能作用,总体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监委牵头协调、成员单位积极参与、工作专办主办推进的工作格局,每起外逃案件都有人抓、有人管、有人督,“贪了就跑、跑了就了”的局面被彻底改变。江苏省还建立健全追逃追赃联席会议制度,省纪委监委每年都提请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天网行动”方案,制定年度追逃追赃工作计划,高效解决追逃追赃重点难点问题。有关单位还在法律制度规定的框架内,简化程序、互开绿灯、信息共享、紧密配合,打造追逃追赃工作的专属“绿色通道”。

除此以外,要做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这篇文章,不仅要写好追逃追赃的“上半篇文章”,还要写好写全防逃的“下半篇文章”。江苏省纪委监委牢固树立“防住一个就等于追回一个”的理念,注重关口前移,扎紧防逃篱笆,堵塞贪官外逃的漏洞。首先,省纪委监委通过强化联动机制推动各级监委前置防逃程序,加强风险出逃评估防范,做好防逃预案,装好联防“应急灯”;其次,强化证照管理,在关卡上查缴反腐败分子携款外逃“通行证”;再次,省纪委监委还会同江苏省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对省属企业投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和全流程管理,套牢国企经营“紧箍咒”;最后,江苏省通过建成智慧纪委监委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化调度,依法依规汇聚贯通基础信息,强化大数据综合分析研判能力,给预警指挥插上科技的“翅膀”。

3.3 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到有理有据

崇法者善治。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要在坚持依规依纪依法上下功夫,严格按照规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追逃防逃追赃工作。

首先对内要做好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证据的有效性。尤其在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之下,监察机关要在统筹与承办的双重职责中进行互动促进,综合运用政治外交与法治方式,从而实现反腐败追逃追赃中的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今年5月,江苏省检察院召开职务犯罪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首次详细介绍了“任润厚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案”相关细节,这也是国内首例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省部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此案为实践中遇到的“因犯罪嫌疑人死亡未被立案,诉讼程序无法进行,违法所得无法及时追缴”这一困境,提供了解决方案,既维护了“程序正义”,也彰显了对腐败分子违法所得“一追到底、绝不姑息”的决心,对腐败分子形成了强大的震慑。

在追逃追赃的实践中,江苏省纪委监委始终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仅能够使我们守住底线,不出问题,避免不必要的外交纠纷,而且有利于加深与外逃人员所在国家的互信,使案件推进更加顺利。对于西方国家而言,看重的除了外逃的政治价值,还有他们所带来的赃款,因此在运用法律手段推进追逃追赃工作时要以追赃为突破点,巧妙避开人权侵害、政治避难和跨境执法等说辞。除此以外,证据也是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基础,使用任何措施都离不开法律证据,因此必须要强化证据意识,透过现象看本质,加强对逃匿人员及其社会关系、资产状况的基础信息的采集,并根据各国不同的证据认定标准有的放矢。

综合提高追逃防逃追赃能力,达到胸有成竹。“善谋者胜,善作者成。”一方面,由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涉及境内境外两个空间,这就要求从事这项工作不仅需要高度的政治性,紧跟政策导向,同时还需要具备很强的专业能力。另一方面,要清醒认识到每一个追逃追赃案件都是一场超常规战役,必须要坚持原则,讲究策略,注重方法,善战善决,情、理、法多措并举,对外逃人员层层围剿、步步紧逼,在战略战术层面运用好“组合拳”,从而成功将外逃人员绳之以法。如在追逃追赃的过程中,要善于从人性角度出发,找准外逃人员经济利益关切、人际情感牵绊、宽严两端政策考量,撬动他们的利益支点、情感支点和政策支点。在追逃追赃的过程中既要追人,也要追钱,穷尽底数,应收尽收,摧毁外逃人员在境外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正是基于这一利益考量,江苏省纪委监委始终坚持以追赃促追逃,追逃追赃同步推进,并以“控、缴、扰、遣”这四个招式取得反腐败追逃追赃的优异成绩。“控”即积极利用边控、法律等手段,阻断外逃人员与境内的情感、信息和经济联系,让其无钱可花、无房可住、无人可靠,从而陷入孤立无援、诚惶诚恐的困境之中;“缴”即彻底依法缴获其在国内的赃款赃物,最大限度斩断他们在国外生存的利益供给,使其彻底“断血”;“扰”即通过一大批追逃追赃的成功案例并借助境外媒体、华人华侨等力量向外逃人员释放出“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强大震慑效应,让其产生强大压力,进而打乱他们的生活节奏,最终使这些外逃腐败分子杯弓蛇影,惴惴不安;“遣”即通过跟踪收集外逃人员涉嫌移民欺诈和跨境洗钱的犯罪铁证,通过国际司法合作遣返和异地追诉,将其缉拿归案,遣返回国。总之,就是要动用一切手段,让外逃人员走投无路,只有归案一途。



来源:《淮阴工学院学报》2024年第1期

作者:吴荣顺,东南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研究院研究员;

赵志妍,东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