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海刚、孙迎联:基于区块链的精准扶贫创新机制研究

发布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院发布时间:2021-06-03浏览次数:326


电子政务2020年第4期刊登了我院研究员贾海刚、孙迎联的理论文章《基于区块链的精准扶贫创新机制研究》,该文指出,精准扶贫作为新时代扶贫工作的重要方法论,面对致因更为繁杂的贫困治理亟需从技术层面进行机制创新,其中区块链技术嵌入尤为必要。文章重新审视归纳“后扶贫时代”精准扶贫所面临的困境,将区块链诸多技术优势演绎至精准扶贫实践之中,构建起基于区块链的精准扶贫共识机制、防篡改机制、共监管机制、可追溯机制、智能合约机制和信息对称机制并指出,区块链作为一种创新性工具赋能贫困治理,将有助于精准施策夺取脱贫攻坚战全面胜利。全文如下: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现代化”不仅指治理理念的现代化,还应包括治理技术现代化。治理理念现代化需要治理技术现代化作支撑,治理技术现代化亦是治理理念现代化的基础,二者耦合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之中。精准扶贫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展示窗口,亦是国家治理理念现代化与治理技术现代化的重要方法论。区块链作为信息时代的一项颠覆性技术创新成果,具有去中心化、全员共识、强条件篡改、可追溯性等优势特性,正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并应用于生产实践之中。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要探索‘区块链+’在民生领域的运用,积极推动区块链技术在教育、就业、养老、精准脱贫、医疗健康、商品防伪、食品安全、公益、社会救助等领域的应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智能、更加便捷、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在“区块链+”精准扶贫的政策实践中,贵阳市率先实验“区块链+”助残扶贫项目,西藏地区构建“区块链+”扶贫资金支持保障系统项目等。从实践效果上来看并不十分理想,仍旧存在着精准扶贫过程中识别成本高、数据更新慢、监管漏洞多等问题,这些问题单纯依靠制度设计已难以解决,亟需从应用区块链等新技术角度进行机制创新。

一、“后扶贫时代”精准扶贫困境再审视

精准扶贫作为一种反贫困的科学方法论与战略思维论,不仅在当前消除绝对贫困时需要,在未来消除相对贫困时更为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四中全会上指出现阶段脱贫攻坚必须直面的矛盾与问题,即“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在202036日召开的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总结了我国脱贫攻坚取得的决定性成就,即“贫困人口从2012年年底的9899万人减到2019年年底的551万人,贫困发生率由10.2%降至0.6%,连续7年每年减贫1000万人以上”。诚然,在看到可喜成绩的同时,也要重视精准扶贫所存在的问题。

   (一)贫困人口动态错识

精准识别贫困人口是精准扶贫的第一步,也是最难达成的环节。在现行的精准识别体系中,往往采用贫困人口主动申报、多方审核、政府公示等识别程序。在程序上形成“三评议两公示一公告”或“两评议两公示一比对一公告”,在类别上形成“四进七不进”,在退出上形成“一出三不出”等制度设计,相对客观地完成了绝大多数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的问题。但是,贫困人口不是静止的、一成不变的,有人脱贫也有人返贫,整体上呈现出动态变化性。一是深度贫困人口长期保持贫困状态,需要用新的技术创新来帮扶;二是新生贫困人口的不断涌现,包括贫困家庭新进人口、非贫困人口致贫等,也需要从技术层面进行识别;三是已脱贫人口返贫,这也是目前最难识别的贫困对象。面对上述贫困人口动态变化情况,现有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制度是一种静态机制,无法识别贫困人口不断动态调整,所以亟需从制度层面之外的技术层面破解贫困人口动态识别困境。尤其是随着贫困人口大规模减少、城乡人口流动性加强、脱贫返贫交互作用以及潜在致贫因素增多等因素遮蔽,贫困人口精准识别越来越困难,识别影响因素也越来越复杂,亟需在制度设计之外实现技术突破。

(二)扶贫项目“挑肥拣瘦”

在长期以来的精准扶贫制度设计中,扶贫项目立项需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类似的制度设计致使扶贫项目立项出现“挑肥拣瘦”困境。地方配套资金一般是指中央财政或省级财政对市县财政下达资金立项时,要求下级财政必须进行配比的资金,是由上级财政和下级财政共同承担的一种资金支付方式,其目的在于调动地方政府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责任心和积极性。但也正是配套资金的制度设计制约着扶贫项目能否真正在需要项目的贫困地区立项,往往最终的立项结果是“挑肥拣瘦”,即真正贫困地区因提供不了配套资金而拿不到项目,有财政实力的地区拿到了项目。从制度设计层面来看,设立地方配套资金的出发点固然好,是为了激发地方政府在项目建设中竭尽全力做好扶贫项目,然而在实践中配套资金反而成为阻碍扶贫项目落地的“绊脚石”。真正贫困地区原本就财政吃紧,少则数百万多则上千万的配套资金对贫困地区来说是不小的数字,贫困地区极难能够拿出,扶贫项目也就难以落地。然而,对于具有一定财政实力地区来说,他们可以拿出配套资金并轻而易举获得扶贫项目。同时,由于扶贫项目立项制度设计中要考虑是否具有项目建设经验等因素,类似的制度设计诱导扶贫项目重复出现“项目上再加项目”的现象,真正贫困地区因没项目而一直无法获得项目立项,而部分发展情况向好的地区因有扶贫项目经验而持续获得新项目立项,扶贫项目“挑肥拣瘦”的差距就更为显著。扶贫项目“挑肥拣瘦”的结果便是贫困地区失去扶贫项目变得更穷,非贫地区获得扶贫项目取得发展良机,以此形成恶性循环,即出现了“贫困之所以贫困是因为贫困”的贫困魔咒,这也是精准扶贫过程中信息不对称与监管失职的结果。

(三)扶贫资金“劫贫济富”

中央财政每年输出大量的扶贫专项资金支持精准扶贫工作,并对扶贫资金使用作出专项制度设计。从扶贫效果来看,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但也存在扶贫资金使用错配的问题,社会反响强烈且比较突出的问题聚焦在扶贫资金的“劫贫济富”使用上。扶贫专项资金本应该是“帮困济贫”,怎么会演变成“劫贫济富”呢?这里面存在制度逻辑与实践逻辑、政府逻辑与乡村逻辑的双重矛盾。一是制度逻辑与实践逻辑之间的矛盾。在扶贫资金的制度设计上,是为了让有限的国家扶贫资金真正做到对贫困人口的“雪中送炭”,而由于扶贫资金集中使用力量更大、全覆盖效果不佳,所以在扶贫实践中往往被集中在某一典型样板村或地区,而忽略扶贫资金的广覆盖性,形成对扶贫样板村或地区的“锦上添花”。二是政府逻辑与乡村逻辑之间的矛盾。扶贫资金按照政府逻辑应一点点分拆后落实到每个贫困户身上,但所产生的扶贫效益并不高。一方面资金量少无法支撑产业发展,另一方面贫困户缺乏再生产技能,扶贫资金使用缺乏规划,甚至产生盲目挥霍现象。在乡村逻辑中,扶贫资金聚集以后被用到企业或非贫困户身上会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反过来再惠及贫困人口,从而导致“劫贫济富”怪象产生。“劫贫济富”怪象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结果,而是制度与实践、政府与乡村之间长期冲突后的实践结果,应主动从制度设计上找原因。严格来说,精准扶贫应杜绝富人被“扶贫”、穷人被“脱贫”等怪象,这既是对地方政府诚信与执行力的考验,也是对扶贫资金监管使用机制的审视。

(四)扶贫措施匹配错位

由于通信、交通等技术影响,精准扶贫领域长期存在资金使用、信息互通以及具体措施匹配不对称的问题。其一,扶贫资金匹配错位导致的使用效率不高。国务院近年来提出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资金使用格局,并将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从政策层面解决了“打酱油的钱不能买醋”的难题。其二,扶贫信息不对称导致农村扶贫信息匹配错位。扶贫权利下放的同时而忽视扶贫资金、措施等信息监管,难以达成扶贫资金整合与项目安排之间的平衡等,资金、措施以及审计等信息不对称成为常态。其三,扶贫具体措施匹配错位导致农村扶贫内容与措施不对称。部分贫困村脱贫项目规模小、链条短、档次低,不具有长期的可持续发展性,也有个别村未按照一户一策制定具体的帮扶措施,脱贫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即使勉强增收脱贫,也由于增收措施不稳定,脱贫户返贫风险大。其四,扶贫主客体帮扶关系出现“裂缝”,导致扶贫干部优势与实际需求不符。在现行的精准扶贫体制中,政府往往是主导性主体,社会组织、企业、村集体、个体等往往是主体的主要组成部分,贫困人口成为唯一的扶贫客体,主客体关系如图1所示。在实践中,一方面政府过于强调扶贫主导性,政府往往吸纳所有社会扶贫力量,统筹后再作用于贫困人口;另一方面,扶贫参与主客体关系出现“裂缝”,社会单元与贫困人口之间的帮扶目标被掩盖、帮扶关系被模糊化。总体来看,精准扶贫资金、信息、措施以及帮扶关系的错配,不是简单的制度设计所能解决的事项,而需要用新的技术予以创新突破,尤其是解决好扶贫主客体之间“去中心化”问题,政府由主导功能转向引导功能,下放一部分资源配置权给社会单元,从而实现扶贫参与各主体之间的无缝对接,彻底激活精准扶贫中各个参与主体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五)精准脱贫考核不严

精准扶贫的最终目的是实现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即达成脱贫最低标准“两不愁三保障”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当地标准。然而,在现实扶贫实践中容易被忽视的是脱贫结果与脱贫质量之间的差距,最根本原因在于精准退出考核不严的问题。量化的脱贫标准与质性的脱贫质量之间存在考核转化偏差问题,单纯地套用脱贫标准来评价扶贫成效,容易导致数字脱贫、虚假脱贫等脱贫考核不严现象。从学理层面看,扶贫成效质量包括结果真实性、脱贫稳定性以及程序规范性等内涵,均与精准脱贫考核息息相关,其意义在于让贫困人口脱贫结果与脱贫目标回归至相统一。从扶贫结果上看,经过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十八大以来精准扶贫攻坚实践取得丰硕成果,已精准脱贫人口规模庞大至8000万,仅2019年脱贫人口即达到1100万,2020年实现剩余贫困县和贫困人口全部摘帽脱贫可期;从脱贫质率稳定性上看,现阶段精准扶贫的脱贫质量并不高,签字脱贫人口一旦失去政府帮扶则返贫量高、返贫速度快,且存在无法监测预防的规模性返贫难题;从扶贫程序规范性上看,现阶段精准扶贫的制度建设已经比较完善,现存的扶贫成效质量不高等问题只能从技术层面予以挖潜解决,尤其是从技术层面加强对脱贫质量监管、考核与追溯的工作机制构建等方面入手。

(六)扶贫监管贪腐高发

近年来暴露出来的扶贫数字造假、材料补造等,已使例证监管技术的缺失导致扶贫过程性内容缺失,无法实施全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在现行的精准扶贫制度设计中,对扶贫实施过程的监管仍属于空白,这也是导致扶贫领域贪腐高发的主要原因之一。扶贫本是对人性缺点暴露出来的不平等问题进行弥补,却被少数贪腐分子再次泯灭了人性缺点,甚至进一步加剧人性缺点带来的贫困等不平等现象。在近年来曝光出来的扶贫领域贪腐案件中,存在主观认识不到位形成的贪腐问题,也存在着主观态度不严谨带来的行政道德风险,这些积攒下来的问题均暴露出精准扶贫在执行层面的实施困境。其一,在扶贫监管实践中,扶贫监管除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巡察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督促基层完善报备程序以外,很难通过跟踪督查来解决“最后一公里”监管缺失问题。其二,扶贫领域贪腐高发除了监管不到位以外,还在于主观认知不到位形成扶贫领域行政道德风险,以致使扶贫干部截留挪用、优亲厚友、套取扶贫资金、贪污侵占等贪腐问题高发;主观态度不严谨带来行政不作为,以致漏评贫困户、验收扶贫项目不认真履职、对“精准扶贫”对象核定不准确等政风问题。当然,不论是过程性监管不足,还是扶贫领域贪腐高发,这些问题之所以出现,不仅是精准扶贫制度设计的不足,更是精准扶贫手段、措施等技术创新层面的不足,亟需从技术创新的角度来克服监管内容缺失、贪腐高发的困境。

二、区块链应用于精准扶贫的优势分析

区块链实质上是一种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新型应用模式。区块作为组成区块链的基础单元,是人类生产生活创造出来的浩瀚无边数据中一个个节点,块块相连形成链条,被称之为区块链(Blockchain)。区块链具有高冗余的分布式存储、强条件篡改和伪造下的时序数据、去中心化的信用达成、自动执行的智能合约以及隐私保护的安全性等显著优势特性,自发生成区块链四大原生机制:共识机制、防篡改机制、共监管机制、可追溯机制。从应用场景来看,区块链作为一种全新的分布式基础结构和计算范式,是对人们社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数据进行存储、管理及应用的技术革新,对解决精准扶贫的现存问题具有不可比拟的技术优势。

(一)去中心化有利于形成精准扶贫格局的社会性

去中心化是一个计算机技术创新概念。在传统社会生产关系系统中,去中心化是很难实现的关系网,只有在技术不断创新的背景下,去中心化才有可能成为现实。人类社会进入互联网时代以后,逐渐接近去中心化的现实场景。从学理性来讲,去中心化是伴随着主体对客体的相互作用深入认知,并不断完善认知结构逐渐达到认知与行为之间的机能平衡后,主体能够从“自我”中心中解放出来,适应并融入整个社会生产关系圈。在信息时代到来之前,去中心化概念只能在哲学领域探讨,而区块链技术的出现,将去中心化彻底拉入现实场景。在区块链中,“链”上分布有众多数据库节点,每个节点都具有高度自治性,节点与节点之间彼此自由连接,形成区块“链”。“链”上节点与节点之间关系,产生多主线的非线性因果关系,从而形成开放式、扁平化、平等性的去中心化系统现象。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具有开放共享性、全员参与性、信息公开性等特点,而精准扶贫目前正面临共享性缺失、全员参与不足、信息公开不充分等问题。那么,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精准扶贫工作,能够恰如其分地解决上述问题,实现二者在优势与问题之间的理论耦合,有利于构架精准扶贫格局的社会性。

(二)强条件篡改有利于保证精准扶贫数据的真实性

不可篡改性是区块链技术的又一优势特性,当然在强条件下也可篡改,即达到51%全网算力及以上,但此时的篡改成本远超过篡改收益成本,所以称之为“强条件篡改”。强条件篡改将全程保持社会生产生活全部数据在“链”上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也就保持住了数据的真实性。在区块链产生之前的信息数据保护中,由于数据多被单中心或多中心所掌控,为了保护数据安全和完整,一般采用使用者认证的方式对数据进行使用权限控制,比如设置多重密码、安装防爆装置等进行物化保护,但仍旧会出现数据信息泄露、失窃甚至被篡改等现象。区块链技术的出现则彻底颠覆数据防篡改机制:一是全方位透明公开数据,用全开放的方式颠覆数据保护的概念,以保护数据的完整性;二是设计不可能完成的强条件篡改机制,篡改数据的必要条件是拥有全网51%的算力,这样就迫使数据篡改成本大幅增加,甚至远超篡改后的获利成本。区块链的强条件篡改性应用于精准扶贫工作,则可有效解决扶贫过程缺失、内容疏漏甚至被恶意篡改等问题,从而确保精准扶贫工作的真实性、稳定性。

(三)可追溯性有利于确保精准扶贫过程的客观性

可追溯机性是指区块链中各个“块”在“链”上均可通过节点对信息的存储和变更进行实时追踪,得益于区块链中每个数据的录入都具有时序性,且被盖上时间戳(标注着数据的录入、编辑以及修改实时记录数据)。其一,区块链中每个数据存储的历史记录均完整无缺,均可精准地通过节点追溯查询到具体时间、具体事件以及具体内容,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其二,区块链中每个数据的编辑记录均完备有序,一旦出现数据被技术篡改、伪造等情况,可顺着数据编辑的主线精准地追溯至历史记录和相关责任人,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在区块链中,每一条数据都能通过追溯功能查证历史事实,可追溯性成为保护数据安全与完整性的“护身符”。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精准扶贫工作,精准扶贫数据则具有可追溯性,有助于确保精准扶贫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保持客观性、完整性。同时,正是精准扶贫数据的可追溯性,倒逼各类扶贫主体在参与过程中保持客观性,不断提升扶贫干部责任感,避免权利寻租、贪污腐败等行政道德风险的出现。

(四)公开共监管有利于提升精准扶贫资源分配的公平性

区块链作为一个开放透明的社会生产生活数据库,除了具有隐私属性的数据信息块以外,链上所有数据均是对社会全员公开开放。区块链的开放性保证存储数据的透明性,从而降低了信息在社会成员之间的不对称性,由于其存储信息对所有社会成员都是公开透明的,意味着每位社会成员均可以公平自由地获取相关实时信息,且信息具有强条件篡改性,以避免伪造数据等欺诈行为。同时,在区块链范畴内,节点与节点之间不存在截留、隐瞒等技术漏洞,保证“链”上所有数据记录均可被“链”上所有节点获取或追踪。可以说,区块链的开放透明性从技术层面消除了信息时代初期的信息不对称性,将大量无关信息资源变成可信任的价值资源,获得了社会生产生活的较高信任度,从而很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性以及附属问题。区块链技术与精准扶贫的结合,通过上“链”有效解决精准扶贫“资金分配难”、扶贫干部派送不精准等问题,通过“链”上数据公开透明、共监管,确保扶贫资金、人力等资源在使用上降低扶贫交易成本,增强资金、人力等资源使用效益的目标性,同时也通过数据公开、共监管等优势特性提升了扶贫人财物匹配的公平性。

(五)信息对称性有利于提高精准扶贫内容的匹配性

信息对称是人类社会生产活动中最重要的一种经济交易形式,其源自于信息不对称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表述的是生产活动中由于信息闭塞或有意垄断不公开带来的交易不平等现象,以至于出现食利的代理人及其道德风险问题。信息对称则是与信息不对称相反的概念,是指相关信息被所有参与交易主体所共同分享,每个主体均具有详尽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以保证交易的公正性。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为了获取尽可能多的垄断利润而常使用的不平等手段,尤其是在资本主义证券市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由于受政府统一管制,信息不对称问题只能隐蔽存在。区块链采用时序性的分布式账本技术,使得非商业机密数据在参与的各个节点均有存储备份,解决了“信息孤岛”和“拜占庭将军”问题;通过区块链上登记信息的时序流转性,解决信息不能“链”上自由传导的问题;在区块链架构下,信息系统对“链”上参与方行为约束以及相关交易数据全部整合上链,保证“链”上交易行为及存储数据的真实性,最终也就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精准扶贫工作贵在“精准”,扶贫内容的匹配精准是关键,扶贫主客体之间信息不对称是巨大困扰。区块链技术的信息时序性、传导性以及真实性,为提升精准扶贫内容的匹配性提供了技术支撑。

(六)智能合约有利于提升精准扶贫效果的高质量

1995年,尼克·萨博(Nick Szabo)首次提出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概念,其初衷在于提供减少相关交易成本的安全合约方法,在不借助第三方证明的情况下进行可信交易,形成借助信息化方式洽谈、验证并执行合同的计算机协议。在区块链技术出现之前,由于技术水平不足使得智能合约并未受到广泛关注,区块链技术的出现重新定义了智能合约的价值要义。在区块链技术应用层面,智能合约有效驱动数据账本上的计算机程序,主动或被动地处理数据、激发条件、响应预制,控制和管理链上各类资产和有价值数据。智能合约的加入,使得“链”上活动在满足执行条件时可自动执行,防范履约风险、降低了生产活动的交易成本。那么,将区块链技术中智能合约特点应用于精准扶贫之中,将扶贫条件和执行措施提供智能合约预置于区块链管理系统,当预置条件满足并得到触发后,预置措施得到及时执行,并将精准帮扶过程中每个动作的落实情况真实记录在数据库节点中,全程有效管理、跟踪、监督以及能够实现反追溯,得以保证各个环节不走样、不截留、不挪用,避免人为造假、刻意伪造等不公平行为及道德风险出现,确保精准扶贫政策落实到位,提升精准扶贫效果的高质量,彻底解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后一公里”的障碍。

三、基于区块链的精准扶贫创新机制构建

面对现阶段精准扶贫中存在的多维困境,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精准扶贫领域,将有助于构建基于区块链的精准扶贫创新机制:共识机制、防篡改机制、共监管机制、可追溯机制、智能合约机制和信息对称机制,各个机制间总体关系模型如图2所示。

(一)基于区块链的精准扶贫共识机制

在现行以政府为单中心的精准扶贫治理体系中,扶贫输入资源以及反馈数据往往被政府单方面所掌握,在“塔西陀”信任危机面前,精准扶贫的权威性、公平性甚至数据安全性都无法得以保证。区块链技术则具有去中心化的共识机制优势,能够在决策权高度分散的去中心化系统中使全员高效达成有效共识,且能保证精准扶贫决策的全员满意度和社会信任度。在精准扶贫共识机制实践应用层面,精准扶贫区块链通过分布式节点的高度冗余数据存储,充分掌握“链”上所有扶贫参与者的生产数据,做到公开共识的“数据民主”,形成去中心化的优势特性。区块链去中心化的优势特性可以有效地祛除精准扶贫中心化所属的“默顿效应”,实现扶贫数据定义的平行社会理念,将扶贫参与主体不可预测的行为通过智能合约方式予以规范,帮助精准扶贫各个参与主体能够主动激发活力、相互作用,精准识配资金、人力及措施等资源。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精准扶贫工作的共识机制构建,以提升扶贫参与主体间的精准对接效益为目标。在现行精准扶贫工作机制中,政府始终处于核心位置(参见图1)。在政府主导下的精准扶贫工作机制中,社会资本、个人资本以及公益组织只能与政府互动,再通过政府介体与贫困人口产生间接扶贫效应,直接削弱了上述三者的扶贫效益。这种自上而下的传导性扶贫工作机制,不但不能完全释放各个扶贫参与主体的全部效力,而且会因为中心传导机制增加各个参与主体的工作量负担,诸如政府忙于与社会组织扶贫对接而忽视将对接成果付诸于扶贫活动,基层政府忙于扶贫检查而设计“景观路线”,贫困对象忙于接受检查而忽视脱贫生产,等等。区块链技术则运用纯数学模型构建分布式节点间的彼此信任关系,组合成一种主体与主体之间不需要信任的智能合约,各个扶贫参与主体不用担心扶贫援助被窃取,扶贫客体(扶贫对象)也不担心受到不公正对待,每个扶贫参与主体均实现权利与义务上的对等(参见图3)。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特性实现了扶贫参与主体不担忧“向上看”的公共利益受损,也不担心“向下看”的贫困人口利益受损,完全可以直接对接、直接作用、直接共享扶贫效益。

(二)基于区块链的精准扶贫防篡改机制

 “数字扶贫”“虚假脱贫”成为影响精准扶贫成效的重大问题,当然屡屡被曝光的扶贫虚假数字、虚假签名等数据造假背后,隐藏的是基层精准扶贫工作冲突。由于制度逻辑与实践逻辑的冲突、政府逻辑与乡村逻辑的差异,致使基层扶贫干部无法按照脱离实际的制度设计来落实精准扶贫工作,貌似“天衣无缝”的制度逻辑在扶贫实践中显得毫无章法可言,自上而下的命令式政府逻辑碰到贫困“钉子户”软钉子显得无处发力,反反复复屡次三番填写上报的表格数据形成“填表式”扶贫,诸如此类均是基层扶贫数据造假的客观根源。当然,再多客观原因也不能成为数据造假的借口,但如何防止基层扶贫数据造假是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难题。从制度设计上来看,精准扶贫制度设计已经足够完善,由于扶贫过程的长期性、复杂性与地域广泛性,不可能派出大量监察人员全程予以监督,在技术创新出新的监督机制之前,只能依靠扶贫干部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区块链技术应运而生为精准扶贫机制创新提供了可能,其最重要的优势在于强条件篡改特性,创造了精准扶贫区块链全程可追溯、可追责、可监督的数据基础。区块链是按照时序数列一块一块链接起来的数据块“链”,“链”上每一个数据块均产生于前一个数据块,后一个数据块依赖于前一个数据块,块块相承接,又块块相承启。区块链这种时序链接结构决定了其具有数据强条件篡改的优势特性。精准扶贫数据库作为一个生产活动的完整数据库,如果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其中,则可以完整记录精准扶贫的整个过程,且数据具有强条件篡改性,数据造假便消除了可能性,同时化解了精准扶贫过程性内容缺失的困境,以确保精准扶贫真扶贫、真脱贫(参见图4)。其一,基于区块链技术构建精准扶贫数据库,实现扶贫工作记录数据实时上传、实时存储,利用强条件篡改性完整保存数据,扶贫干部一经将数据上传至区块链便被盖上时间戳作为唯一身份证明,任何试图修改或篡改数据的行为都会被拒绝且均会被记录在案;其二,基于区块链数据强条件篡改性管理数据,实时将编辑数据、责任人等相关属性通过密码学编辑后记录在脚注内;其三,构建精准扶贫数据库监察机制,做好数据管理教育工作,随时随地巡察或追溯数据实际情况。在精准扶贫考核中,一旦发现试图篡改数据便会被溯源,便可对试图造假责任主体进行追责,从而有效保护精准扶贫数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三)基于区块链的精准扶贫共监管机制

区块链是按照时序性存储的分布式账本数据库,每隔十分钟形成一个时序数据块,后一块在前一块存储基础上形成,块块相连成为时间区间节点相连的时序性数据块链条。“链”上每个节点共同时序监管,形成分布式自主治理、共同监管。区块链是基于各个节点发送者自身利益和各个数据“块”的安全为前提,每个节点发送者既是参与者,也是监管者,逐渐形成共监管机制。共监管模式可以有效地为精准扶贫活动提供技术保障、信用保障、信息安全保障以及节约扶贫管理成本,提高整个精准扶贫工作系统的运作效率。基于区块链技术构建的精准扶贫共监管机制,形成社会组织、监察机构、媒体和全社会公民的共同监管样态(参见图5)。其一,共监管扶贫过程中活动数据输入准确性。扶贫过程中每个活动操作均需数据录入者进行签名,且必须经过全网共识后,才被记录到区块链上,这就是对扶贫过程的录入共监管,从而保证扶贫项目的按期按步骤推进,责任到人。其二,共监管扶贫过程中内容排列时序性。精准扶贫区块链将发挥区块链技术的分布式账本优势特性,用加盖时间戳的方式按照时序性保持共监管内容等的完整性,从而实现扶贫内容公开共监管。其三,共监管扶贫过程中数据存储安全性。诸如贫困人口识别结果、贫困人口脱贫考核结果等一旦由数据录入并记录在区块链上,全网任何人都不可篡改,除非达到51%的强条件,由于达到全网51%算力的篡改成本远高于篡改收益,基本排除计成本有意篡改的可能性,从而实现扶贫结果公开共监管。

(四)基于区块链的精准扶贫可追溯机制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精准扶贫工作系统上存储着各方汇集到一起的所用扶贫数据,且均具有强条件篡改、共监管性等先天性特性,而这些均需要由可追溯性进行反向制约,即“区块链阻止我们就历史说谎”。这些强条件篡改的事件日志、责任人、脚注副本等类型数据,可用于方便还原、追溯扶贫过程中所有的历史操作,非常方便监察机构的实时监督与审查工作。精准扶贫领域贪腐问题成为近期反腐风暴的“风眼”,看似平静实则蕴藏极大杀伤力,区块链可追溯性为消除精准扶贫领域贪腐问题提供技术支撑。区块链可追溯性在精准扶贫领域的应用构建起基于区块链的精准扶贫可追溯机制,不但能解决矛盾性生产关系,诸如扶贫资金监管、扶贫产业项目合约管理等场景。在确保扶贫资金使用安全可控、专款专用上,区块链技术可以将扶贫资金的匹配、使用及产生效益等情况实时公开地展示给所有人,由其强条件篡改性确保真实性、可追溯性确保公正性。同时,一旦出现扶贫资金流向不明、流出扶贫领域或被截留贪污,可以通过可追溯性及时查处资金流向,以保证扶贫资金切切实实用在精准扶贫之上,用技术解决扶贫领域贪腐问题。如图6所示,在区块链三个链条(用户链、行为链、物资链)交互作用中完成编码与字符的信息追溯:用户A提供用户链块号YH-13,从YH中得到编码13对应到物资链中WZ-13;从行为链链WZ-27中找到字符WZ,通过行为链中编码27反向查询物资链中编码27的块号WZ-27,再从用户链中找到编码为27的块号YH-27,整个数据追溯完成。

(五)基于区块链的精准扶贫信息对称机制

信息不对称(asymmetric  information)是指社会生产生活中每人拥有的信息差异导致的主体选择不同,造成信息不对称的非公平收益,甚至引发逆向选择、代理人问题和道德风险问题。精准扶贫作为关乎民生问题的重大社会生产活动,同样没能摆脱信息不对称的缠绕,并在扶贫领域产生了一系列权力寻租、公地悲剧以及道德风险问题。在现行精准扶贫领域中,政府和扶贫干部充当了信息不对称的代理人。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信息不对称致使政府和扶贫干部之间的契约并不完整,需要依赖扶贫干部的“道德自律”。同时,社会资本、个人资本以及公共组织和扶贫干部追求的目标是不一致的,前者希望其所投入的扶贫资源价值效益最大化,扶贫干部则希望自身权力效用最大化,因此扶贫干部存在执政道德风险,需要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来引导和限制扶贫干部的行为。由于信息不对称性带来权力寻租、公地悲剧,以至于引起贫困人口逆向选择带来一定的贫困道德风险。区块链作为一个公开透明的社会生产生活数据库,通过开放性保证存储数据的透明性,从而降低信息在社会成员之间的不对称性,将信息资源变成可信任的价值资源,获得社会生产生活的更高信任度。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精准扶贫信息对称机制,则发挥了区块链“链”上信息全公开优势特征,破解精准扶贫信息不对称性及附属道德风险,建立起信息对称机制(参见图7)。诸如构建以区块链为基础的精准扶贫应用模式,通过建立诚信积分扶贫成效监测、智能合约管理资金、扶贫项目应用服务平台等,调动社会全体成员积极参与、各方资源积极调配,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企业、志愿者、扶贫对象等具有平等地位的扶贫工作机制,多主体在直接互动中实现多方共赢,真正实现贫困人口高质量脱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目标。

(六)基于区块链的精准扶贫智能合约机制

在区块链应用于精准扶贫的实践中,智能合约为去中心化的对象识别、资金分配、主客匹配、质量管理、巡察监管等提供了创新性解决方案。具体来说,在基于区块链的精准扶贫实践中,智能合约遵循了“情景-应对”的算法规则,形成“条件满足-动作响应”的程序化逻辑,当潜在贫困对象的生活数据满足部署在区块链上的去中心化、共享数据的程序代码时预置条件被触发,智能合约生效且激发预置效应规则,达成线上扶贫帮扶协议,并触发预置的帮扶条款,督促线下扶贫工作人员按照条款精准完成帮扶工作,诸如将扶贫资金精准送到、扶贫措施精准匹配、扶贫干部精准安排等(参见图8)。基于区块链的精准扶贫智能合约机制,具有分布式记录、存储和验证等功能,过程性扶贫数据强条件篡改和伪造,合约各参与方就预置条件、内容以及违约责任等自动达成一致,在不依赖任何一方的情况下自动签署并执行合约。当然,智能合约具有可编程性,决定了精准扶贫过程中各参与方可以任意增加复杂条款或简化条款,并通过自动匹配达成一致响应。基于区块链的精准扶贫智能合约机制具有去中心化、自匹配、自签约等特征。去中心化意味着精准扶贫不再受人为控制,避免了权利寻租、公地悲剧以及识别有误等不精准的问题,有数据共享和代码共识等智能化完成,在最大程度上保证精准扶贫合约的公平公正性;自匹配意味着潜在贫困对象一旦遇到突发变故导致贫困现象产生,均能在海量数据中得到计算和识别,自动识别贫困对象,并下发帮扶指令,在最短时间内完成贫困对象识别和帮扶;自签约意味着精准扶贫主客体同时达成遵守合约的协议,主体执行帮扶措施,客体接受帮扶条件,同时待贫困消减后双方能够自动终止合约,高质量完成精准扶贫协议。

四、结语

区块链技术不同于以往技术创新,后者侧重于生产力改进,而前者更致力于生产关系的调整。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社会治理尤其是精准扶贫实践之中,利用其优势特性可有效解决精准扶贫目前所面临的困境。但是在诸多成效面前,我们更应该看到技术变革下的潜在挑战。其一,区块链技术引发的精准扶贫技术道德风险具有不可消除性。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对生产关系的变革性技术创新,其试图用技术创建无信任社会,存在着潜在的技术道德风险,一旦数据信息泄露或者技术自主演化失去安全性,都有可能超越技术创新颠覆整个社会生产关系。其二,区块链技术驱动的精准扶贫社会治理创新易于失控。区块链技术显著地解决了精准扶贫工作中现行困境,且构建出创新性工作机制。然而,基于区块链的精准扶贫工作机制毕竟是基于数字技术构建的网络数据库,有技术构建就有可能被技术所破解甚至颠覆,过于依赖技术有可能随时失控于技术,诸如过于去中心化有走向政府行政权力失效的可能,甚至社会管理权被超大技术公司所窃取并用于谋取私利。其三,基于区块链技术设计的精准扶贫机制创新趋向异化。诸如“去中心化”因为失去了政府为中心的责任惩诫机制,某一主体即便违反“链”上基本技术规则,也可能因超越技术界限不受物质世界惩罚甚至不担责。假设某一扶贫主体恶意掌控51%的系统算力,从而掌握控制整个精准扶贫分布式账本,并任意篡改数据以谋取不当利益,也可以逃脱技术监管的惩罚。长此以往,完全依托于区块链技术创新与变革的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就有可能变成加快贫困人口更加贫困的异化工具,甚至逼迫政府重新作出制度改革抛弃区块链技术,再次恢复对扶贫监管模式的集权化,从而走向技术异化的边缘。

总体来说,区块链技术作为下一代互联网数据库构架,能够帮助政府在执行落实精准扶贫各项政策措施中做得更好、更实、更具有公信力,这是技术赋能的魅力所在,但也需要我们在精准扶贫工作中把控好技术创新的边界,诸如正视人类掌握技术的能力有限性、审视技术治理有可能带来的危机,以及预防使用技术治理的主体变异等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