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勇 孙迎联:项目进村与微治理:村民小组治理何以有效? ——基于涉农项目落地的多案例考察

发布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院发布时间:2020-05-29浏览次数:232

一、问题的提出与文献综述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广大农村区域贯彻惠农政策、配置财税资源、推进社会建设的独特“中国经验”,“项目制”成为使中央与地方、地方政府与基层政权、基层政权与农村社会再次链接起来的一种新的社会机制。在乡村振兴的战略背景下,“项目制”因其具有克服农村公共品供给短缺困境、推动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升落后农村区域经济发展能力等方面所具有的绩效合法性,近年来被愈加广泛地通过诸如农村环境卫生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村道升级改造、农地整治等具体涉农项目形式应用到农村基层治理之中。梳理学界既有涉及“项目进村”的相关研究发现,学界大致有两类研究倾向:

一是以项目为本位,对影响“项目进村”具体运作的诸因素加以分析。其一,项目抓包层面,研究发现各类涉农项目资源配置过程具有典型“马太效应”。折晓叶、李祖佩从项目资金的额度大小、项目资金的竞争性程度等维度将“涉农项目”做出了非竞争性项目和完全竞争性项目的划分,研究发现“富裕村/精品村”往往因发展基础好、经济实力强而在“项目抓包”过程中较“贫困村/薄弱村”更富有竞争优势,其直接后果就是大资金规模的竞争性项目往往被经济“富裕村”俘获,而经济“薄弱村”则只能获得小资金规模的非竞争性普惠项目。其二,项目发包层面,研究发现涉农项目运作嵌合在科层体制之中,“项目分配”往往遭遇政策执行变通与层级政府共谋。曹海林对“项目进村”中乡镇政府的选择性供给行为做出分析,发现乡镇政府官员在涉农项目分配中往往会基于自身政治晋升或推动地方经济发展考虑,普遍倾向于将有限的项目资源集中应用于打造典型村和亮点村,以在激烈的基层“政治锦标赛”中获得优势。在村一级,刘成良等学者则发现不同村庄的资源要素禀赋、经济社会发展诉求、农村基层组织(村干部)对外捕获“项目”能力的差异同样影响着“涉农项目”的具体配置。

二是以村庄为本位,沿着“刺激——反应”逻辑对涉农项目输入进村产生的何种社会后果进行系统总结。其一,经济建设上,“项目进村”在提供村庄公共产品、赋予村庄由外而内的经济社会发展机遇、改善农村总体面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研究者所肯定,但“项目进村”制造的村庄间经济分化、社会不平等等问题同样为学界所关注。周雪光、尹利民则较早洞察到“项目进村”尽管能够在短期内改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尤其是农村基础设施状况,但规定筹集项目配套资金的制度设计,乡镇基层政府和村社干部的自利动机,极易刺激推动部分村庄负债发展,进而造成农民债务负担和新一轮村级债务危机等诸消极后果。其二,村庄治理上,“项目进村”客观上为村级治理提供了较以往更为丰沛的治理资源,但“项目进村”所蕴藏的事本主义原则、自上而下权威主导、程式化项目思维、经营理性导向的技术治理特质深刻刺激重构原有村庄治理格局,推动形成差异多样的乡村治理样态。以李祖佩、袁明宝等为代表的华中村治研究学者率先关注到“项目进村”对村庄治理的影响,他们的研究发现“项目进村”实际上加剧了“乡政”对“村治”的干预,反而架空了村民自治。

总体来看,既有文献梳理发现项目本位和村庄本位这两类视角分别就影响“项目进村”的诸因素、“项目进村”导致的经济和社会治理后果进行了详实论述,但不足之处在于忽略了“项目进村”落地实践环节本身,少有对涉农项目本身在农村社区的具体实施之中以何种形式落地实施、能否满足农民公共品偏好诉求等方面加以细节深描。经验观察发现,“项目进村”并不必然获得顺利推进并取得预期成效,有些项目顺利,有些则出现梗阻迟滞。尤其是近些年农地整治、道路施工等涉农项目运作中,村干部截留套取项目资金,村民拒绝分担维护建设费用,农户恶意勒索天价赔付等乱象频发。涉农项目的初衷多是利村惠民,为当地发展服务,但最终落实层面却出现“好事不好办,好事办不好”的结局。对比这些项目发现,项目落地的结果往往与“最后一公里”的项目执行主体有某种程度的关联。在贺雪峰看来,诸如水利建设、通村公路等惠农项目所遭遇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几乎都不是工程问题,实质上是一个组织问题和治理问题,关键在于建设农村基层村社组织。本文认为,村民小组作为乡村治理体系中的最小治理单元,作为实现“户与村”之间空间联结的关键组织载体的村民小组在协同项目进村过程中的治理功能不容忽视,村民小组应是疏浚项目进村所遭遇“最后一公里”困境的最有效实体。而在既有研究中,除刘成良关注到“项目进村”过程之中村民小组在协调农民利益多元诉求、衔接国家项目资源、向上争取项目资源诸方面的作用外,已有文献尤其忽略了项目进村中村民小组具备的何种治理功能和作用。有鉴于此,本文将“项目进村”的落地实践环节,尤其是在村民小组层面的运行机制称之为“微治理”。

在此背景下,本文的问题意识在于瞄准项目进村“最后一公里”的具体实践过程,选取我国中西部农村为数甚多的村道升级改造项目作为主要案例,并辅以土地整治项目和农村环卫设施投建项目进行实证研究,期望在多案例考察的基础上,丰富既有关于“项目制”在农村基层落地的认知,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尽可能详实的细节深描还原村民小组作为一个基本治理单位的事实,具体追问“微治理”应如何实现微观动员和治理有序,以期能客观真实地呈现“村民小组”在“项目进村”过程中所发挥的治理功能以及其实现机制。进一步考察在当前整个社会舆论以“立场先行、乡愁寄托”建构的悲情乡村中,乡村社会应如何走向治理有效。

二、“项目进村”与村民小组治理:一个分析框架

1.公、共、私:“项目进村”的三个领域

对项目进村背景下的村民小组治理功能的分析,首要是理清其背后的资源流动逻辑,这可以借助日本学者田原史起提出的农村基层治理资源循环模式的分析框架。田原围绕村级治理,将“公”、“共”、“私”视为中国地方治理资源的三个不同的领域,“公”代表着政府的再分配原则,“共”则是社区的互惠原则,“私”就是市场的交换原则。“项目制”作为农村税费改革以来中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主要模式,项目落实具有政府发包、向下委托、直接面向农村社会的典型特征。若从农村基层治理资源的视角出发,国家以项目制的方式通过“条条”为农村地区提供公共产品和基本服务,沿袭自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取消以来国家财政资源大规模反哺农村的总体性逻辑,无论是竞争性争取的涉农项目还是普惠性转移的涉农项目,都体现了“公”的再分配原则。

与此同时,鉴于“项目进村”过程中的众多涉农项目几乎不存在资金预算、劳动力、施工落地等方面完全能独立于农村社区的情况,因此,一个符合项目期待的农村社区是实现“项目进村”必不可少的基础性条件。其一,在绝大多数“进村项目”规定要求村内筹集相应“项目配套资金”的制度设计下,农村社区内部充足的社区资金、可组织投工投劳的劳动力是确保村庄在激烈的项目指标竞争中胜出的基本保证。其二,当前农村群体性事件频发的状况,让乡镇基层政权形成了“求安稳、不出事”逻辑下敏锐的维稳心态,为使涉农项目的落实能够

不出乱子、不捅娄子,地方政府在项目指标分配过程中更有意挑选村庄民风淳朴、村民互助团结的村庄。有鉴于此,来自于农村社区内部“共”的互惠原则成为影响“项目进村”的关键因素。

而在“项目进村”过程中,仅通过企业单方投资或捐助的方式来解决诸如农田水利、村道硬化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情况却十分少见,来自于私人企业“私”的市场原则体现较少。需要说明的是,“公”、“共”、“私”三者并非是相互替代的关系,而是一种互补关系。譬如,在广大中西部农村地区,通过项目制来为农村提供公共设施与基本服务大都碍于地方财力限制,多按“财政补大头,个人筹小头”的原则筹措资金:一方面整合扶贫、林业、农业、土地开发等项目资金(“公”),另一方面发动企业和社会各界捐助等途径筹集农村公共建设资金(“私”),最后再辅以“一事一议”的村内集资(“共”)。换言之,“项目进村”实际上是“公”、“共”、“私”三者间相互规定、调试配置的结果。

2.村民小组:“项目进村”的最终场域

“项目进村”体现了国家的“公”的原则不断渗透、嵌入到农村社区“共”的场域的过程,其运作过程嵌合在现有的行政科层体制之中。从项目运作的“委托—代理”过程着手,通常来看,诸如农地整治、村道硬化、水利设施建设等竞争性涉农项目的“进村”过程大致可以划分为:农村基层组织“向上申请抓包”、乡镇政府部门“审核项目上报”、区县级政府部门“核验批准”、区县级政府部门“招标发包”、承建企业“进村施工”、区县级政府部门“验收结项”这六个环节。作为“共”的载体的村民小组,其治理功能主要与项目“申请抓包”和项目“进村施工”环节紧密相关。从“项目抓包”的过程上看,村民小组直接接触农村基层组织(通常指村“两委”),是农村基层组织向上争取“项目”不可或缺的民意和共识基础。从“项目进村”的操作化层面来讲,村民小组位于“项目发包”执行链条的末端,是各类涉农项目在村内运作的重要中介组织;同时,村民小组又是项目在村内施工运作的最终物理空间和最小实施单元。

事实上,在项目运作的“委托—代理”过程中,村“两委”的治理功能更容易被察觉,中西部农村地区竞争性项目指标分配的背景下,村“两委”更多是“外交官”和“经营者”的角色,在争取项目建设资金、调动项目进村等方面作用十分明显,而村民小组在推动村民共识达成、确保项目施工进展等方面的治理功效(即“共”如何发挥作用)则被或多或少忽视,相关经验研究缺失。20世纪80年代初“政社分开”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事实上在全国各地瓦解,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性让村民小组成为替代“生产队”的新的农村社会单位并从法律上加以规定。实际上,当前除大中城市城郊地区的部分“撤村改居”社区的村民小组不再具有实质意义的组织功能外,在绝大多数中西部农村,村民小组仍是具有社会单位功能的实质和条件:不仅以小组为单位的农地分配原则让村民小组成为农村社区事实上的基本产权单元;同时,熟人社会特质的乡土情景让村民小组成为农村社区基本的邻里空间和生活单元;此外,历史上形成区划范围和文化记忆让村民小组成为农村社区最基本的自然地理单位。相应地,在“项目进村”的微观视野中,无论各类涉农项目性质上具有何种差别,抑或是经由不同的“项目代理人”落地到村,“微治理”最终仍绕不开“村民小组”这一基本的产权单元、生活单元和自然地理单位。

三、案例引介:川南地区L村“修路事件”

1.案例选取

本研究为避免单一案例研究的缺乏论证合法性,因此选取川南地区S县L村村道升级改造项目(本文称“修路事件”)为主要案例,并辅以桂北W村土地整治项目、晋中M村环卫设施投建项目为补充,以期通过中西部地区的多案例研究观察增加论证力度,进而探寻“项目进村”过程中的村民小组这一治理单元何以、何能实现治理有效。选点三案例有如下考虑:其一,L村村道升级项目、W村土地整治项目、M村环卫设施投建项目作为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在中西部农村地区项目实践的生动缩影,选点此三则项目案例为典型研究样本追问村民小组治理功能,具备个案研究的代表性和普遍性。其二,从所选取的项目案例的性质上看,所选点的三项目案例已经成为中西部农村地区村庄公共生活中少有的既关乎村庄发展又被直接涉及村民个人利益的事件,其间遭遇丰富治理情境为揭示项目如何落地、村内各个村民小组如何发挥治理功能提供了绝佳的观测窗口。第三,尽管选点的三则项目案例在地域上贯穿南北,但所选点两建制村在经济结构、人口结构上与普通中西部农村相较并无特殊之处——集体经济体量单薄,打工经济成为村庄发展的一般常量,农村人口由密转疏,“半工半耕”成为当地村民家计模式的主流,村级治理治理依赖转移支付的财政资源输入。在中华大地上,这样的村庄为数甚多。选点的一般性即代表性,审视中西部普通农村的“项目进村”情况可以更好地把握全国范围内“项目进村”现状,彰显选点案例的分析优势。

2.案例概况

(1)川南地区S县L村“修路事件”。

L村地处四川盆地南缘丘陵地带,位于S县东北部兴隆镇,距离县城约90公里,因特有经济作物油樟而远近闻名。L村曾在2008年通过“一事一议”倡议全体村民筹资硬化村道,但限于人均筹资负担过重,硬化项目被迫搁置。近些年,国内樟油价格的窜升让L村村民找到了发展致富的头绪,加之邻近两村先后接通水泥路更是刺激村民筑路热情。2018年初,S县启动建设交通强县四年大会战2018~2021年),拟年投入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配套资金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在项目契机和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的共同作用下,L村4.5公里村道硬化项目获批立项为S2018~2019年度“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

L村作为川南丘陵地带典型的农业型山村,村民“以农为主”的生计模式赋予了L村相对单一的村落结构,各生产小组直接继承了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的架构,在当地人们仍习惯将村民小组长称呼为“队长”,村民之间弥散着“村干部是‘干部’,队长是‘自己人’,大事小事,先找队长;队长解决不了再找大队干部”的气氛。L村“两委”习惯性将村务分配布置给村民小组长也证明了这种传统的存在。在L村4.5公里村道硬化项目落地过程中,尽管村民小组拥有的可调配治理资源在一开始就存在“先天不足”,但实际上,负责“包片”的各村民小组长才是直接面向接触村民的主体,各村民小组既是负责收缴集资款的基本单位,又是调解施工方与村民之间利益矛盾的基本单位,还是牵头完成村民“额外硬化请求”的基本单位。

(2)桂北W村土地整治与晋中M村环卫设施投建。

桂北Y县作为广西第三期整县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建设重点县,Y县建立了村民代表质量监督体系,广泛邀请村民参与具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将项目区群众满意度纳入项目质量考评。具体到W村土地整治项目,其核心做法是制定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位的项目推进策略。从实施效果上看,W村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项目进村”策略调动了当地群众的积极性、极大地推动各具体工程建设进度,W村也因此被Y县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指挥部授予“土地综合整治示范村”的荣誉称号。另一个案例是晋中地区M村环卫设施投建项目,其典型经验在于以村民小组为问题处置主体,成功化解了农村垃圾池、垃圾屋等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选址建设中的“邻避问题”。

四、微治理:村民小组治理的实践逻辑

在“项目进村”的微观视野中,村民小组既具有兼有行政功能又具有自治功能,既实现国家意志贯彻又体现社会有机团结。究其原因,根本之处在于国家公共财政供给能力的大幅提升以及社会治理重心的下沉,让来自于国家及政府“公”的原则渗透到农村社区“共”的场域,使村民小组既作为农村地区项目运作中最重要的中介组织,同时又成为直接承接各类涉农项目落地实践的最小实施单元。下文中,本研究将围绕川南L村4.5公里村道硬化项目、桂北W村土地整治项目和晋中M村环卫设施投建项目在“进村施工”中遭遇的多样情景,借以厘清村民小组“微治理”的实践逻辑。

1.治理情境:项目资金与心理预期

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中国社会正在逐步从“总体性社会”走向“个体化社会”。这一趋势在农村地区尤为明显,农民的个体权利意识开始觉醒,基于对核心家庭经济利益的理性计算成为村庄社会内部农民行为的逻辑起点,伴随而至是以自我为中心的消费主义不断上升和“无公德个人”的大量出现。特别是到了2006年之后的“后税费时代”,村级公共建设和治理活动能否得到本地村民的响应和支持,其关键在于村民个人对成本和收益双方的衡量,这在中西部农村地区俨然已成常态。通俗地讲,在各类涉农项目面前,经济理性的村民往往选择投入成本低的、实现可能性较大的项目。“项目进村”代表着国家“公”资源的再分配原则进入农村社区“共”的场域,实质上则是现代国家政权建设的逻辑对村落地方性逻辑的一种强势俘获。在“项目进村”的整个过程中,作为地方性逻辑代表的“村民小组”目标函数与代表国家意志的“进村项目”目标水平之间的关系构成了理解村民小组治理功能的重要现实情景。换句话说,来自政府项目资金与村组现实诉求之间关联程度构成了“项目进村”的真正叙事背景。

这在川南S县L村“修路事件”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在L村,国内香樟油价格的窜升让L村村民找到了发展致富的头绪,但“路之糟糕”极大的增加了村民将自产香樟油外运的风险和成本,阻碍了他们与外部市场的联系。市场化需要物资的大量流动,而这又以车辆通行无碍为前提,但L村土石村道仅能通行摩托车与农用柴油三轮。L村村民频繁而迫切的生产生活通行需要,让村道不便之感愈加强烈,硬化村道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因此,L村4.5公里村道硬化项目获S县交通局立项则正是因应了L村民众筑路致富的实际发展诉求,而省、市县各级补贴配套资金45万元/公里而村内仅需筹资10万元/公里的政策优惠,则更是为L村村民筑路致富下了一剂“兴奋药”。正如一位男性村民(四十几岁)在表达支持硬化村道公路立场时说道:“2008年当时国家也有补贴,就是太少,要村民负担70%,平摊下来好几千快,的确家庭承受不起。现在国家政策多好,项目补贴80%,村民只交20%,平摊下来才两三百块钱,肯定愿意修而且修得起(兴奋状)”。

究其原因,其根本之处就在于村道硬化项目强烈地满足了村民频繁而迫切的生产生活通行需要,同时代表着“公”的再分配原则的财政项目资金负担着村道硬化的主要成本直接降低了村民负担的经济成本,极大地刺激了村民的团结情绪并在L村形成了公共建设的舆论,进而激发了村民的广泛的参与意愿和心理预期。反之,若经济成本较高甚至是超出了村民心理预期,村民则察觉公共建设已经超出自己的可接受控制范围内,这样的项目方案不难预见往往会落空。正如L村党支部书记XZX所概括:“只要国家愿意投钱,那么修通水泥路就基本没啥子压力,村民自掏腰包的钱少,自然也就愿意干。再说,有了政府的支持,村民修通路的信心也就有了,向家坝水电站都修好了还怕修不通村道公路?如果就靠村民单打独斗(完全自筹资金修路),修不修得成,的确不好说”。

由此可见,在“项目进村”过程中,来自政府“公”的项目资源的供给强度、项目地居民对于公共建设的心理预期,直接关系着项目地居民做出不同的策略选择行为,进而影响着项目进村落地的效果。当然,项目进村过程中“项目目标水平之大小”或“项目资源的供给强度”是一个相对的说法,并不存在客观的标准,而且仅是相对与村组发展诉求而言。

2.运行基础:村民小组适度的治理规模

治理规模和治理绩效间关系一致为学界所关注。在集体行动的视角下,M.Olson认为组织规模影响集体行动绩效,通常情况下“小集团相较大集团常常可以成功地进行集体行动”。日本学者将中国人的团结方式归纳为“事件团结”,认为所要团结的“社区”范围越小,其内部社会关系网络密度越高,积累下来的团结资本也就越多,则更易实现一致行动,其着眼点在于社区组织内部社会资本存量的多寡。同样的思路可以应用到理解村民小组治理上来。在川南L村、晋中M村和桂北W村三地的实地考察发现,在“项目进村”过程中,各类涉农项目落地实践的最小实施单元,村民小组正以其较小的地域范围、适度的成员规模、较高密度的社区内部关系网络构成了一个有效的治理子系统,进而推动着社区共识的达成,实现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公共利益。

实地调研发现,在地域范围上,各小组所辖区域面积不过一二平方公里;在人口规模上,小组成员平均规模在2030户之间,常住人口大都在70110人左右;在居住空间分布上,村民小组内农户的现居房屋,尽管不是井然有序但大都集中分布,村民小组在地理空间边界上完全重合或大体重叠在聚族而居的自然村之上。按照交易成本学派的观点,村民小组较小的地域空间范围、适度的人口规模、相近的居住空间分布,实际上解决了基层治理中的不完备信息问题以及节省农村基层治理中的交易费用。具体而言,不完备信息问题的解决得益于相近的地域空间、较小的人口规模赋予了村民小组长充分的信息能力,特别是在打工经济的兴起和城乡间人口规模流动的背景下,村民小组长成为维系着离土离乡流动家户间的社会关联点,通常情况下也只有村民小组长能够熟知全组各家户在村内定居地点、家庭情况、个人秉性以及在外经商或务工村民的工作地点和联系方式。其二,农村基层治理中交易费用的降低,则得益于村民小组与自然村大体重叠的居住空间分布延续了传统社会较为稳定完善的宗族、邻里熟人社会关系网络,以及其带来的对所在小组成员强烈的社会、心理认同,这类似于粘合型社会资本的概念。特别是在基层治理中心下移、基层治理任务日渐密集的背景下,村民小组内部丰沛的社会资本能够极大地降低村民小组承担外部治理任务的协调成本。这在川南L村“修路事件”的集资款收缴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小组长因熟络组内各家户状况,能够更为有效的联系、动员村民集资捐资,因而成为收缴资的实际负责人。正如L村村党支部书记所述:“一个村一两千人的公路集资款,根本不可能村‘两委’挨家挨户去收。村‘两委’总共就我、刘村长、李副村长三个人,工程量太大。况且近半村民都出去打工了,村两委就算去了都可能联系不上这户人。所以说,开会安排各个队长(村民小组长)去收集资款是必要的,只有他们最了解生产队各家各户情况,收起来也更容易,我们村上压力也小些(无奈状)”。

与此同时,相近的地理空间、适度的人口规模造就开放交流意见的“公共场域”。在晋中M村环卫设施投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垃圾池、垃圾房的“邻避效应”让项目选址建设之初便遭遇了诸如垃圾池靠近住宅影响“宅院风水”等村民抵触行为,拟选址周围的农户更是以“垃圾堆放影响健康”为由索要高额赔偿费,另有部分村民对垃圾池建立后的运维颇为担忧。M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一会两说明”方法,尽管动员形式不一,或是在农家大院简易的“屋场会”,或是小组长发起的小组微信群“群视频聊天”,但均较为有效地将整个小组内各家户组织起来。这样,既宣传和解释了国家项目政策、垃圾池的运维管理、垃圾处理方式等村民最为关心的话题。但更重要的是,组员能“打开天窗说亮话”——将自己对垃圾池建设选址的顾虑、利益诉求公开表达出来,这为“环卫设施建设”的公共议题创造了一个对等沟通的“公共场域”,实现了平等互动与沟通。正如M村的一位村民所述:“在一个区队(村民小组)就不用藏着掖着,大家都是‘低头不见抬头见’,再者说垃圾房修到什么位置、是就地焚烧还是外运处理、多久清理一次,这些事都是直接与住到这的每个人身体健康息息相关的,这个问题上自己心里有个什么想法当然都是敞开说”。

3.行动逻辑:小组社会中的“情”与“理”

伴随着新千年中国农村社会的迅速变迁,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模式成为了当前中国农村家庭的主流家计模式,每年数以亿计的农村适龄劳动人口跨省份、跨区域流动,前往大中城市务工经商赚取货币收入。但尽管村民外出务工谋生从事非农产业、周期性异地生活让当前乡村社会呈现出典型的流动性、原子化兼具的状态,并一定程度上引致了舆论失灵、面子贬值、社会资本流散等失序现象,但这完全不同于近代中国农村遭受的“总体性社会危机”,以为行政村庄逐步走向解体、自然村落(村民小组)即将衰亡的观点是对当下乡村社会的莫大误解。在绝大部分中国农村,生活智慧、“家本位”文化、道德伦理、人缘口碑、风俗习惯等“社会底蕴”仍是乡村社会相对稳定的“恒常”,村民小组的基本要件仍是典型的熟人社会空间,村民小组一级的治理实践仍依靠“情”和“理”,在“项目进村”的治理实践中则呈现为对乡村社会伦理关系、人情面子、乡土理念的策略性运用。其一,项目申请环节中的“舆论压人”和“面子有价”。在川南S县,除特殊项目的指标申请完全规则化、技术化以外,如省级建档立卡贫困村的指标,在绝大部分一般项目指标分配中,S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项目审批主要依据于乡镇基层政府部门审核上报情况,而兴隆镇党委政府在挑选村庄项目上报中主要看“哪些村诉求更强烈,哪些村能够将项目落实下去”。这时,村民小组长作为各个村民小组社情民意表达的“通路”作用不可小觑。在L村,村民小组长们深谙“没有反映就没有解决”的政治逻辑,通常选择非正式的方式隐晦地将“修路”的民意传达给村“两委”,再由村“两委”将修路的诉求转达到乡镇。正如L村村长LYC所说:“县里重点在我们镇打造香樟油生产基地,这几年好几个村都了通水泥路。队长(村民小组长)平时开会、吃酒席、逢场天碰见了,就给我们村上反映。这一来二往,我们看见队长(们)心里都不好意思。当村干部不去争取项目,不仅面子上挂不住,村民还私下说你‘吃闲饭没本事’。往深处说,队长都是村民代表,你不重视他们反映的问题,以后换届谁又愿意投你?这都是相互的。”其二,项目落地环节中的“内”与“外”。村民小组长在协调施工方与当事村民诉求间也遵循熟人社会治理的逻辑。以路面拓宽占压L村大塘组农户的菜地和30棵香樟事件的调解为例:该农户坚持要施工方补偿六千块青苗费,并设置路障阻扰施工,L村“两委”调解无效并刺激该农户扬言“上访”。矛盾一触即发,但村民小组长的出面协调却立竿见影,最后施工方与当事人达成一致。大塘组组长LQG在调解中说道:“你别‘故意扯经’四川方言,即撒泼耍赖),我是你表叔(伯父),是看着你长大的。占你半块菜土,沿着边上过去挖十来棵矮樟树,你都要工程队赔你六千块,这不是无理取闹嘛,你说对不对?……凡事咱们都要讲理,打水泥路是公益事业,修好了你不是也方便嘛……当然,当着工程队刘老板、村上的面,有句公道话我也得说,占的樟树,多少还是得补偿一下。你说占了一棵两棵到是无所谓,但这一溜过去少说也得挖二十几棵,工程队还是要适当补偿才行”。

上述调解过程中,村民小组长一方面讲“情”,熟练地运用拟亲属关系确定了与当事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即:你是晚辈,我是表叔,是长辈),虚构的亲属延伸把处在家庭集团以外的当事人带进熟悉的和相互信任的关系圈子中,给予当事人以道德施压;另一方面和当事人讲“理”,巧妙运用地方性规范和共识(即:修路是公益事业)判断当事人做法的是非好坏迫使其让步。可以看出,村民小组长在调解过程中的采取的仲裁技术充分体现了熟人社会的“差序格局”特征,即“内外有别、公私有别”。对于村民小组而言,负责修水泥路的施工方是“外”和“公”,因为若无法正常施工最终利益受损的还是村民自身,因此要极力协调当事人配合施工。但同时,对于村民小组而言,当事人又是“内”和“私”,小组长承担着作为小组的“当家人”的责任,所以主动站出来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即对占压樟树的赔偿诉求。从结果上看,在这场L村“两委”未能及时调解的利益纠纷上,村民小组的熟人社会治理逻辑在约束组员越轨行为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与此同时,在桂北W村土地整治的灌溉排水沟渠和田间机耕道的建设方案选择、晋中M村环卫设施的项目选址过程中,小组社会中的“情”和“理”的治理逻辑亦在推动达成社会共识上扮演重要角色。

4.关键要素:中农经济与中农群体

“中农经济”,即基于“小农村社”内部的土地流转而形成的中等规模农业经验。中农经济兴起于工业化与城镇化进程不断扩展导致的劳动力非农转移,是乡村社会面对变化了的“人地关系”而自发调整的结果,中农经济因其从事农业所得经济收入足以满足家庭大宗性消费支出而区别于“留守农业”,中农经济和打工经济一同构成了中国农村的两类基本经济形态。杨华将这些通过流转进城务工村民的土地进行规模化经营,以获得不低于外出务工的收入的留村农民称之为“中农群体”。在L村,国内樟油价格的窜升推动L村“中农经济”的扩张,L村目前已成为当地最大的樟油产地。L村留居村民不仅管理自家樟林山、承包经营外出务工经商的近邻亲友的樟林山,同时还从事着一系列与樟油销售、生产紧密相关的副业,如樟树苗木销售、樟油收购、蒸油器销售和货物运输等,他们构成了L村的“中农群体”。而桂北W村盛产特色稻米,无公害优质水稻种植构成了当地的“中农经济”,留居在村从事多季“红香稻”种植和发展乡村生态旅游的村民构成了W村的“中农群体”。

实地调研发现,在川南L村,无论是在村道硬化项目的筹融资阶段,还是项目正式在村内施工,L村“两委”和各村民小组长都格外关注村内、组内的樟林承包大户、致富能手等“中农”对“修路”的立场和态度。而在桂北M村,各村组干部则特别注意争取当地“红香稻”种植大户对归并细碎地块、新修农地灌溉排水沟渠、改建田间机耕道以及整修晒谷场等项目具体工程的支持。L村村党支部书记对此表示:“农村基层工作不像其他,首先要看村里发展樟树产业的‘先进分子’们是否支持工作。他们的态度往往影响很多村民。集多少资、水泥路打多宽、压到的田土怎么协调,首先要给他们一个(明确)说法。你不给这些人做好工作,人家背后坏你几句,基本上就没人愿意听你村干部的了”。

可以看到,留村的“中农群体”因其致富能力强,同时又留村更多地与诸村民接触熟识,因此可以更轻松地获得民众信赖,在“项目进村”过程中扮演着凝聚民意和稳定农村秩序的角色。同时,“中农群体”是“生于村,长于村,留于村”的村庄生活者,更易发现本地面临的生产和生活困难,也更易察觉推进“村道硬化”或对“田水路林进行整治”对自身发展的积极作用,对公共建设也更在乎。此外,相较于一般村民而言,中农拥有更广阔的思想视野、更雄厚的经济能力和更加频繁的生产生活各项需要。正如受访的一位L村樟林山承包大户所说:“情感上谁都想早点打水泥路,现在政策多好,政府补贴80%,收的几百块钱公路集资都是‘小钱’,我又没出去打工,包了几匹樟树山,水泥路修通了以后拖(运)樟油甑子也都方便,当然愿意打(建)水泥路了”。

总结来说,与打工经济背景下在外务工农民群体面向村庄外生活不同,中农群体的生产生活面向均指向村庄内部:不仅所获得的生产资料(耕地、山林等)大都来于亲友近邻间的互惠式自发流转(通常是村民小组范围内),而且在社会交往上中农群体作为村庄社会生活中的一员,既加入村庄日常生活中的人情交往和面子竞争,又构成农村政治社会事务中的稳定参与主体。对此,S县兴隆镇“对口联系”L村的副镇长CLR这样总结:“村里面的公共建设,包括集资修路,重要的并不是‘钉子户’问题,你想村里又有几个钉子户呢?都是老实农民,都是听道理的。除了出去打工的外,关键的就属团结这部分留在老家谋生、发展产业的人。这部分人生产生活都在村子里面,村上有什么大小事实实在在影响着他们,他们也最关心”。

五、结论与进一步讨论

“项目进村”高度契合了基层农村治理资源稀缺的村庄经济社会基础,在回应农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诉求、促进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十九大报告中“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可以预见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项目进村”的资金规模会越来越大、转移范围会越来越广、运作频率也会越来越高。那么,“项目进村”是否能像政策设计者所期待的那般,以其现代技术理性特征实现农村基层善治?可以看到的是,随着国家认证能力的增强和认证体系的不断完善,“项目制”在认证申请、具体运作将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但无论制度如何精细化,都无法改变各类涉农项目最终将面对一个异质性极强的乡村社会这一基本现实。因此,如何实现来自于国家的“公”与农村社区的“共”之间的耦合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本文通过对川南L村“修路事件”的主案例分析并结合桂北W村土地整治项目和晋中M村环卫设施投建项目的考察,发现村民小组作为传统国家治理体系中“生产队”的继承单位,其在“项目进村”过程中扮演的“基层触角”角色是实现项目建设与农村需求衔接的关键,具有治理效度上的比较优势。可以说,在中农经济兴起的当今农村,村民小组治理以其适度的治理规模、熟人社会治理逻辑,实现了“公”与“共”在村民小组层面的妥协共存。因此,积极培育村民小组治理能力,是激发村庄内生发展动力、实现乡村振兴发展的长远之道。当然,鉴于我国国土面积辽阔、人口民族众多、地方文化差异巨大等异质性特征,也需要意识到并非所有农村地区的村民小组均能发挥其应有的治理功能。实际上,本研究仍需要进一步拓展。其一,对“项目进村”的讨论,还应该关注到的是在村庄内部因农村本地经济环境变化正逐步导致农民职业、社会阶层的多元化的趋势。换句话说,“项目进村”将要面对的是一个异质性很强的村庄社会,如何平衡村内各个村民小组、村民之间的受益和负担就逐步成为村落政治的焦点。其二,“项目进村”的落地实践是多重因素共致的结果,村民小组治理与“项目进村”之间的逻辑自洽性应予进一步厘清。本文认为村民小组治理功能发挥确保“项目”运作落地,L村4.5公里村道硬化项目、W村土地整治项目和M村环卫设施投建项目顺利的落地实践就是明证。但个案研究的案例深描恐难以厘清村民偏好、村庄惯习文化等因素的作用,这仍需要定量研究加以因果证明。


作者:向勇,东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

        孙迎联,东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研究院研究员。

来源:本文发表在《农村经济》,202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