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重点攻克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任务,标志着我国历经三十多年的减贫工作进入了“触底着陆”的新阶段。深度贫困的脱贫攻坚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问题,是新时代精准扶贫战略的新目标和新计划,已经引起学术界的广泛研究。当下多学科、多角度的积极参与已经积累了一批颇具影响力的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成果针对阻碍深度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短板,提出了攻克深度贫困难题的对策建议,主要表现为以下路径:一是产业扶贫。有学者指出深度贫困地区的脱贫必须根据自身比较优势、产业基础、人力资本等客观状况形成优势互补的产业组合模式,以提升扶贫的绩效;还有学者探讨了特色村寨建设在深度贫困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中的显著作用。二是金融扶贫。有学者分析了深度贫困地区开展金融扶贫的现状,强调金融扶贫模式创新对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至关重要。三是生态扶贫。有学者认为生态脆弱是深度贫困地区普遍存在的问题,以生态保护方式进行扶贫不仅可以使深度贫困地区享受生态保护所带来的社会福利,而且还具有保护生态环境、遏制环境恶化的深远意义。
纵观深度贫困脱贫攻坚的研究成果,主要还是将深度贫困置入经济学的框架内,无论是产业扶贫、金融扶贫、还是生态扶贫,基本上都是从“扶穷”的视角探寻解决路径,偏重于从经济解困、物质关怀等层面对深度贫困进行扶助,存在着“物质匮乏——经济提升”的路径依赖,鲜有从伦理道德的角度,从被扶助的深度贫困者自身完善的角度审视当前的脱贫攻坚的理论研究和政策规划,而这恰恰是深度贫困脱贫攻坚的关键所在。深度贫困,不仅仅是一堆能够描画自然、经济图景的统计指数,也是一种与社会、政治生态密切关联的发展能力与机会缺失以及心理失衡的人文状态,这种状态与自然、经济上的致贫因素交织互构形成经济贫困的固化和持续积累,从而使任何来自外部的瓦解深度贫困的治理动能不断被消解。因此,深度贫困的终结需要超越传统的理念、方法和路径,发挥伦理关怀的功能,在关注“深度贫困”生存状态的基础上,为深度贫困的精准治理注入精神价值的动力。
一 治理“深度贫困”何以需要伦理关怀
深度贫困是指在一定的区域内长期存在大规模群体性的在食物获取、生命健康、文化教育、社会参与、个人安全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基本需要普遍得不到满足的生活状态。关于深度贫困的概念目前主要在两个层面上使用:一是深度贫困地区。我国政府在2017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支持深度贫困
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中明确了西藏、四省藏区、南疆四地州、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以及贫困发生率高于18%的贫困县和贫困发生率高于20%的贫困村都属于深度贫困地区。根据这一标准,目前全国深度贫困县有110个,深度贫困村16000个。二是深度贫困群体。当前,我国政府在贫困户的建档立卡机制上尚未对深度贫困人口进行明确划分,但是在扶贫实践中强调的因病致贫人群(尤其是重病和慢性病人群)、因灾返贫人群和年老的贫困人群这三类可以算作深度贫困人口。
无论从地域还是从群体看,深度贫困都表现为社会物质生活重度缺乏的状态。由于物质财富与基本需求之间存在着严重的缺口,深度贫困将人们置于整个社会的最底层。人们渴望获得社会的关注而不是被边缘化,渴望拥有稳定的生计收入和平等的社会服务权利,向往有尊严和体面的生活。与贫困的“生理承载”相伴随的则是深度贫困人群的“心理负荷”。早在2003年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世界健康报告就显示,在相对富裕的国家中,最穷的1/4人群出现忧郁和焦虑等精神性疾病的比例高于最富的1/4人群1.5至2倍。CLund等系统总结了115项针对中低收入国家贫困与精神健康之间关系的研究,其中有79%的研究表明,贫困与精神健康之间存在明显负相关关系。此外有研究发现,收入越低,其应激激素皮质醇的水平越高。显然,深度贫困对于穷人来说已经不单纯是一种生存状态,而是一种对性格和心理结构的扭曲性的塑造力。相对于贫困来说,深度贫困群体更难以忍受的是心理上的挫败感。深度贫困所造成的认知偏差会对人们产生强烈的负面情绪影响。当处于深度贫困状态的人们将自己与其他人相比较时,就会发现自己处境恶劣,从而形成强烈被剥夺和被边缘化的身心感受。深度贫困不仅会使人们丧失改变自身处境的信心,而且会使人们的内心积聚起很多对社会的消极认知与不满情绪,认知和情感上所饱受的困扰会进一步演化为仇视社会的心态,导致反社会行为。特别是在收入分配制度的正当性遭遇污名化和贫富差距悬殊的语境下,深度贫困的“被剥夺”状态所产生的心态扭曲无疑会被无限放大,一旦遭遇生计方式变迁和具体权益纠纷就可能引发泄愤型群体性事件。深度贫困的“被剥夺感”和社会焦虑存在着共生共长的恶性关联,极易导致个体或群体性行为的失范。可以说贫困特别是深度贫困已经成为许多群体对立和群体事件的潜在原因。
由于福利长期的、严重的缺失是深度贫困的一个显著特征,因而导致当前对深度贫困的关怀更多地是采取制度安排和物质关怀的模式,即通过制度安排,尤其是通过确立和完善社会福利机制对深度贫困地区和人群进行关怀。但当我们采用这种方式关怀深度贫困地区和人群时,却面临着一系列问题。首先,深度贫困群体中存在着很大的个体性差别,这种差别直接决定着人们的心理感受。而关怀制度往往是一套满足共性化需求的规范和准则,难以满足深度贫困个体的差别性需求。其次,关怀制度往往采取诸如收入状况之类的量化指标无法抚慰深度贫困人群的心理痛苦,因而对深度贫困人群扶助效果欠佳。最后,物质关怀往往带有一定的不平等性。目前我国对深度贫困的物质关怀主要是自上而下的推动,这就决定了关怀的开展主要是依赖体制内部力量的推动。在此制约下,深度贫困主体在接受帮助时还需要做出“感恩”表现以得到后续帮助,而不是作为平等的社会成员享有自己应得的那份社会关怀。与此相应,物质关怀者的动机也往往不是帮助深度贫困主体摆脱贫困,而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或是为自己捞取政治资本,这就导致了关怀者与被关怀者之间的不平等:在物质关怀形式上把深度贫困者视为施舍的对象,不会考虑他们的感受,不会给予充分的尊重;在关怀内容上搞面子工程、形象工程和作秀炒作式慰问,认为给点钱物就足以使这些贫困者感恩戴德;在关怀程序上缺少人情味,机械地遵守科层制下的行动逻辑进行关怀,甚至以暴露隐私作为条件(名单公示),把贫困者置于难堪的境地,使其丧失做人的应有尊严和价值。
可见,现有的制度框架和物质关怀模式往往使原本充满人性光辉的关爱活动在种种干扰因素下孕育出深度贫困对象逆反、消极、自卑等不良的心理。因此,在深度贫困的关怀实践中,必须反思现有的关怀理念,修正不当的关怀模式和行为方式,根据贫困主体的差异,制定差别化的关怀措施,把对深度贫困主体的关怀由道德施舍转变为人道扶持,由义务性、临时性的关怀转变为自觉性、长期性的关怀。伦理关怀就提供了这样的路径。
伦理关怀虽然也重视制度安排与物质上的关怀,但却富有将心比心的平等感,强调通过伦理的滋养和道德的庇佑,尊重深度贫困主体的感受,贴近他们的心灵,维护深度贫困主体的人格尊严,让他们建立起对他人和社会的信任,在体面地悦纳关怀的同时,恢复和重建其自我价值感,从而激活他们内在的精神动力,唤起他们对生活的追求和热爱,树立改变自身命运的信心。
二 构建“深度贫困”伦理关怀义务的合理性确证
深度贫困主体对于伦理关怀存在着内在的期待,然而,问题是:深度贫困作为社会现实,并不能由此推导出其应该得到关怀的结论。也就是说,整个社会何以应当对深度贫困主体承担实施人道救助和伦理关怀,帮助他们过上合乎人类尊严的生活的义务?长期以来,相当一部分人站在个体主义贫困观的立场上看待贫困问题,即将贫困的责任归结于贫困者个人,认为贫困是个人无能和个人品格所导致,个人应该为自己的贫困负责。
正如杰里米·边沁所说:贫困者不能管理自己而是需要被管理。个体主义贫困观隐含着对国家和社会承担对贫困者伦理关怀义务的否定,它造成政府和社会往往是以居高临下的管理者和施舍者的姿态对贫困者进行救助,同时,贫困者在接受救助时也会对自己的“无能”和成为“社会累赘”而心怀自卑和负疚感。事实上,贫困是个人因素与社会因素叠加交互影响的结果,一方面,由于经济社会体系的不公平形成了一些社会风险,部分人过多地承担了社会发展的成本;另一方面,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社会成员由于能力、健康、教育、地域、家庭等方面的限制而陷入贫困。因此,把贫困完全归于个人因素是片面的,国家和社会在对深度贫困的伦理关怀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当代美国伦理学家彼得·辛格在《实践伦理学》中指出,当我们不至于付出牺牲在道德上具有相似重要性的事情的代价就有能力阻止坏事发生时,我们就应该行动。以辛格的这一论断为前提,我们可以做出如下推理:其一,人们应该去阻止并能够阻止不至于牺牲在道德上具有相似重要性的事情的恶;其二,深度贫困地区和群体的存在及其困顿的生活状况是恶;其三,人们能够对深度贫困主体施以援助,而又不至于付出牺牲类似重要事情的道德代价。这样推理的结论是:尽力阻止深度贫困现象的产生和深度贫困主体生活状况的恶化是人们应有的行为。因此,社会成员应该具有对深度贫困主体进行救助并提供伦理关怀的义务。当然,这仅仅只是一个形式上的论证,以此来证明应当承担和履行对深度贫困主体提供救助和伦理关怀义务还过于笼统和理论化。从具体现实的角度出发,对深度贫困主体的伦理关怀义务来源于人类生活的公共性特征。一方面人类具有倾向于群体生活的生物特征;另一方面在外部环境的压力下人类形成了合作的意识。因此,人类的需要具有受动的一面,其满足不能仅仅依靠自身努力,还受制于他人的行为。所以,深度贫困主体的需要的满足与实现还离不开国家、社会和个人所提供的伦理关怀。对深度贫困主体的伦理关怀的义务就作为保证人与人之间行为的交互性的要求而产生。
首先,从责任伦理的角度看,深度贫困主体的贫困之所以积重难返与他们承担的社会发展代价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深度贫困主体所遭遇的贫困不仅仅归结为个体的原因,还应该被视为是社会选择所带来的一种结果。就深度贫困地区而言,由于历史、地域、劳动力、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地区在我国产业链分工中,主要都是承担生产原料和能源供应者的角色。在计划经济时期,为了促进制造业发展,计划价格的制定压低了能源与原材料的价格,使制造业产品与能源、原材料的比价关系被严重扭曲,制约了以资源产业为主的深度贫困地区的经济增长。改革开放初期,鉴于深度贫困地区自然条件差或经济基础薄弱,生产成本和交通成本高、生产能力弱,投资回报率远远低于自然环境优越、经济基础雄厚的发达地区,国家在对外开放、财政放权、招商投资、减免税收等方面给予发达地区政策倾斜,并加强了发达地区交通、通讯、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这种不平衡的发展战略进一步拉大了富裕发达地区与深度贫困地区的收入差距。与此同时,为了支持发达地区参与国际竞争,国家采取价格管制等方式调拨能源与原材料支持发达地区,扭曲的要素价格和计划调配,使提供能源和原材料的深度贫困地区获得的收益极其有限,不能获得丰厚的要素回报,从而制约了深度贫困地区的经济增长。比如四川甘孜、阿坝和凉山等森林资源富集的深度贫困地区,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开始组建森工企业,有计划地砍伐森林资源一直持续到1998年,累计砍伐木材3亿立方米,生产木材1.2亿立方米,绝大部分木材以官方价格调出,为国家建设创造了大量的利润,但木材开发并没有带动三州的经济发展,三州仍然是四川省贫困人口最多的深度贫困地区。尽管进入新世纪以来,脱贫攻坚战略为深度贫困地区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针对深度贫困地区的优惠政策不断出台,为深度贫困地区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但是市场机制作用下的非均衡发展的惯性和向发达地区政策倾斜的回波效应依然存在着刚性作用,深度贫困地区在产业分工格局中的历史定位在短期内无法改变,国内外生产要素仍然向增长迅速的发达地区集中,深度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能力的提升依然受到遏制。近年来,在不断加大的环保压力下,一些深度贫困地区的资源被限制开发甚至禁止开发,但是,因为存在着政策盲点,相应的可持续开发机制并没有建立健全,限制或禁止开发资源无疑会使深度贫困地区的人们承受很大的收入来源损失。可见,深度贫困地区的贫困形成除了受自身经济基础和自然条件等内部因素的作用外,在很大程度上还受国家发展政策的影响,国家的发展政策客观上使深度贫困地区承担了更多的社会发展代价,因此,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造成贫困的风险,发展政策应该对其所造成的贫困风险结果负责。所以社会有义务为深度贫困地区提供伦理关怀。就深度贫困人口来说,由于在经济、权力、能力、社会关系等方面资源缺乏,他们很容易被列为社会价值链的末端,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很可能沦为社会发展中首先牺牲的对象。相比其他群体,他们往往承担了更多的社会发展代价,他们在社会变革时往往承受更多的风险冲击,承担着比其他群体更多的挑战。所以,受惠于社会变革的社会成员有道德义务去弥补深度贫困群体,对他们进行伦理关怀且要看到对深度贫困群体的伦理关怀不仅仅是一种道德情感使然,更是一种道德责任的应然。
其次,就正义伦理的视角而言,对深度贫困主体的伦理关怀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彰显。深度贫困主体虽然是少数,但是,只要我们承认社会对于深度贫困主体负有的伦理关怀责任,就意味社会资源的分配要向其倾斜。因此,首先要让社会成员普遍认同这一责任。社会认同是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博弈与协商的结果。在现实生活中,属于不同阶层、拥有不同社会地位、处于不同社会生活条件的人们都会对社会制度安排产生影响,而在社会认同中处于有利地位的往往是占有更多的社会资源、拥有更高社会地位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就会降低社会认同的普遍合理性。为了保证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罗尔斯引入“无知之幕”这一博弈条件:假定每个理性的社会成员是在不能确定自身的社会地位和生活状况等社会信息的情形下与其他社会成员进行协商和沟通,人们就会倾向于规避无知之幕拉开后自己可能遇到的风险。罗尔斯由此推演出正义的两个原则:其一是指所有社会价值必须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其二是使社会中处境最不利的成员获得最大利益。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被概括为平等自由原则,其实质在于在社会权利面前,所有地区、所有人一律平等。深度贫困地区、深度贫困人口虽然没有被直接剥夺发展机会和发展权利,但深度贫困却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这些地区和人群抓住发展机会、实现发展权利的能力。比如,深度贫困地区大多在自然资源、特色农业、旅游景观、劳动力规模等方面具备产业发展的比较优势,但由于深度贫困造成基础设施落后、公共服务薄弱、交通不便、信息阻隔、物流不畅、人流不通等问题,比较优势却不能顺利地转化为脱贫致富的产业优势;深度贫困人群由于贫困大多不能接受完善的教育和培训,在当前精准扶贫的政策实施的条件下,深度贫困人群接受教育和培训的状况虽然有所改善,但仍然不容乐观。教育培训的缺乏导致深度贫困人群从事相关职业的知识技能低下,使他们几乎没有可能去提升劳动生产率,进而阻碍了他们收入的提高。贫困并不只是一种生存状态,它更是对贫困主体自身能力的剥夺,从而降低了他们的生存和发展质量。因此,发展机会与发展权利不能流于形式,必须加以实质化。这就意味着正义的社会必须使深度贫困主体获得抓住机遇和实现权利的能力。罗尔斯的第二个原则是主张对社会最不利的群体分配更多的社会资源的“差别原则”。贫困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可能遭遇也会尽力避免的重大风险,这就决定了全社会应对贫困的共同责任。从社会生活的角度看,深度贫困主体是最不利的社会主体,根据罗尔斯的理论,为了规避贫困风险所造成的后果,人们在关怀深度贫困主体问题上应该能够达成正义的共识,综上而言,为深度贫困主体提供伦理关怀是正义社会的应有之维。
最后,根据关怀伦理,关怀深度贫困主体是全体社会成员应尽的责任。关怀伦理以处于具体关系和联系中的人为出发点勾勒出关怀情感的产生过程。人之所以为人,并不在于其呈现为一个独特的生物性个体,而是一个处于社会关系中的“自我”,每个人的“自我”价值都是在与他人相处的关系中得以展现。内尔·诺丁斯认为:“自我是有机的,处于不断流动中的一个关系,它也是情感和意义的核心。”人不仅是自然人,而且更重要的是社会的存在物,人的自主性是在社会关系中凸显出来的。“关系自我”是在与他人的连续接触中不断生成的,而关怀作为一种人与人的相遇与交往成为这种“关系自我”不可或缺的需要。处于相互联系中的人们,互相依赖,彼此合作,关怀维系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关怀成为人们彼此的需要,如果人与人之间没有关怀,人类就无法生存和延续。既然每一个生命都需要关怀,每个人的人生中都离不开关怀与被关怀,那么深度贫困地区和群体因为经济上的贫困,生活质量处于较低层次,竞争力和承受力都很脆弱,比其他地区和群体背负着更多生存与发展的压力,他们对关怀更为敏感和注重。深度贫困主体毕竟有自身难以摆脱的困难,需要他人给予支持和帮助,社会成员应该尽可能地伸出援手,尽一份关怀之力,应当说,关怀深度贫困主体是每个社会成员应有的同情心,是全社会应当履行的道德责任。关怀伦理学主张关怀要立足于人的真实需求和生存状况,人们作出回应以及实现道德理想所依据的基本根源在于他人的需求。深度贫困主体虽然因自然、生理、体制、制度等原因一时处于弱势地位,但作为社会的一份子,他们有超越实然迈向应然的道德诉求,他们不仅有物质方面的需要,还有权利、价值、尊严等方面的真实需求,这就决定了只有合乎伦理的关怀方式才能被深度贫困主体真正接受,也只有蕴涵伦理的关怀内容才是深度贫困对象真正需要的。从关怀伦理的角度看,社会有更充分的理由承担起对深度贫困主体伦理关怀的义务。这种伦理关怀本质上是一种德性关怀,旨在通过对深度贫困主体关爱、尊重,不断提升他们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的实现程度,同时激发他们对社会的热爱,激活其内在的精神动力,获得不断完善自身和全面发展的条件。
当然,强调国家和社会对深度贫困主体的伦理关怀义务并非是要淡化深度贫困主体自身的责任。相反,伦理关怀不仅要关注深度贫困主体财富的增长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更要塑造其在脱贫攻坚中的主导地位。换言之,深度贫困伦理关怀的重点就是对深度贫困主体的赋权与赋能,深度贫困主体只有权能增进,才能形成自身的生存力和发展力,才可能有效应对各种社会风险而不至于陷入经济的困境。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脱贫攻坚是干出来的,靠的是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齐心干。用好外力、激发内力是必须把握好的一对重要关系。对贫困地区来说,外力帮扶非常重要,但如果自身不努力、不作为,即使外力帮扶再大,也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只有用好外力、激发内力,才能形成合力。”
三 建构“深度贫困”伦理关怀的路径
对深度贫困地区和人群的伦理关怀是以人为目的,对彰显人的尊严与符合人性的生存与发展条件予以肯定的一种深层次关怀,其伦理性体现在关怀内容与关怀方式上的合道德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深度贫困地区和人群尚未得到有效满足的多元化的合理需求决定了建构“深度贫困”伦理关怀的路径应该超越传统的方法和思路,在满足他们基本生存需要的基础上实现其发展价值的最大化扩展。据此,以“物质—精神—权利—发展”四维联动的分析结构为基础,以此延伸关于构建“深度贫困”伦理关怀路径的讨论。
首先,以生存为基础,完善“深度贫困”的物质关怀体系。物质条件是人类生存的首要前提,只有物质生活需要满足了,人们才能开始追求精神生活。伦理关怀不是要否弃物质关怀而走向乌托邦,相反,物质关怀应该成为伦理关怀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者说是伦理关怀的根基。物质上的匮乏是深度贫困地区和人群最大的劣势,他们最需要的是物质关怀。深度贫困绝大部分属于结构性贫困。深度贫困地区一般都是自然环境恶劣、社会发育和公共服务水平低的地区,而深度贫困人群则普遍缺乏维持基本生计所需要的基本技能、资源和劳动力,生产方式与主流脱节。解决造成深度贫困的深层次复杂的原因,就要求有针对性地完善物质关怀体系:一方面,在继续结合地区实际,重点发展见效周期短、风险小的特色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同时,以深度贫困地区生态环境修复的成本为依据,还要考虑到过度开发对深度贫困地区生态环境破坏的历史欠账这一实际情况,通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培育发展生态补偿多元融资渠道和制定“谁受益、谁补偿”的生态税制度等手段,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另一方面,在物质关怀实施过程中应该由原来只关注贫困线下的人群转变为既要关注贫困线下的人群又要继续扶持初步跨过贫困线的人群,增强他们的持续发展能力。
其次,以尊重为宗旨,满足深度贫困主体的精神需求。精神需求是人之为人的基础需求,人的精神需求满足与否以及满足的程度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存与发展。深度贫困主体由于生存压力、涉贫言论、社会比较等因素的影响,比其他人群更容易产生心理上和精神上的问题,因而更加需要来自社会和他人的关怀。面对深度贫困主体的生活境遇和精神需求,理解和尊重深度贫困群体是对其进行伦理关怀的基本要求。一方面,在关怀过程中,不能局限于关怀者的思维方式和生活经验来决定关怀的内容与方式,使关怀主体与深度贫困主体之间在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的基础上达成共识,要避免产生“善的目标”与“恶的手段”这样的伦理矛盾;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心理咨询诊所、开通免费心理咨询热线、开展心理咨询教育、设立宣泄室等方式建立深度贫困群体心理宣泄渠道,针对深度贫困群体的不良社会心态要运用心理疏导的方法进行引导和调节,让深度贫困群体消极情绪得以释放和纾解,同时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和评价自我和社会,帮助他们克服负面情绪,弘扬正能量。
再次,以制度为保障,促进深度贫困主体的权利实现。“贫困是权利被剥夺的极端形式”,维护深度贫困群体的权利不受侵犯是“深度贫困”伦理关怀的应有之义。而制度安排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一个基本环境对深度贫困群体权利的实现至关重要。当前,我国正处于为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加快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朝向更为优越的社会体制迈进的崭新时代。这一时期社会治理体系处于变革之中,制度的设计和安排也在不断地创新,然而,对深度贫困群体权利的维护特别是实质层面的权利维护仍显不足,刚性的制度成为对深度贫困群体进行伦理关怀时满足他们不同诉求的障碍,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剥夺了深度贫困群体的应得权利。因此,在社会变革的过程中,我们应当持续引导制度创新以更大的力度促进深度贫困主体权利的实现:一方面,对各类深度贫困人群的特点及其致贫原因进行充分的分析,确立以平等权、生存权、发展权为核心的深度贫困群体人权保障标准体系,针对各个深度贫困群体的不同情况,实行有差别、有弹性的维权政策。另一方面,建立深度贫困主体权利诉求的利益表达、权利维护的协调、权利落实的监督激励以及问责机制,保证各种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达到切实促进与确保深度贫困主体权利保障效果的基本目的。最后,以发展为目标,培育“深度贫困”消解的自我发展能力。著名贫困问题研究专家阿马蒂亚·森认为,现代社会的贫困不仅仅是收入低下,而应当被视为基本能力的被剥夺,并把赋予贫困主体可行能力视为消除贫困的根本途径。所以,构建“深度贫困”的伦理关怀不仅要通过外源性的物质关怀解决深度贫困主体的经济困难状况,还要注重培育深度贫困主体消解贫困的自我发展能力。这实质上是一个包含“地区赋能”“群体赋能”和“个体赋能”的过程。主要强调通过外部力量的协助挖掘深度贫困地区、人群和个体的发展强能。这主要表现在:其一,地区赋能即借助当前深度贫困地区投入大规模提升的机遇,加强深度贫困地区交通、通讯、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形成深度贫困地区自我发展的基础;其二,群体赋能即完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体系,降低辍学率以阻断贫困的代际传递,加快推进常见病、急性病减免支付制度的实施,增强深度贫困人群抗风险能力,为深度贫困人群的自我发展创造条件;其三,个体赋能即对深度贫困人群开展包括职业技能、思想道德在内的全方位教育培训,把扶志与扶智结合起来,激发其个体自我发展的潜力和主体性。
深度贫困虽然是脱贫攻坚中的“坚中之坚”,但也为赋予贫困治理以伦理关怀的内涵提供了契机,伦理关怀正彰显出消减深度贫困的真正潜质。从当前各地治理深度贫困的实践来看,完善物质关怀、满足精神需求、促进权利实现和培育自我发展的能力等创新性实践已经凸显深度贫困伦理关怀的关键进路,而后续实践的重点在于继续总结各地实践的创新经验并进行深入研究,以此推进深度贫困伦理关怀体系的完善。
作者:孙迎联 东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研究员研究员
来源: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2期